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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594/2020-0000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新集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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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新集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烟花爆竹经营户: 烟花爆竹即将进入经营旺季,为切实强化重点时段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经研究,特制订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关于印发《新集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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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集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烟花爆竹经营户:

    烟花爆竹即将进入经营旺季,为切实强化重点时段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经研究,特制订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集镇人民政府

                               20191226

 

 

新集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

实施方案

烟花爆竹即将进入经营旺季,为切实强化重点时段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针对我烟花爆竹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着力解决安监部门监管不到位和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全力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我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新集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新安发[2019]2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重点

)零售网点

1.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部分地区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条件设置专店。

2.安全意识淡薄。销售人员对烟花爆竹危险性了解不够,不会使用安全器材,部分店内使用明火、非防爆电气灯具、私拉乱接电器线路、电线开关裸露等。

3.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存在。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和来源不明的产品;在许可证注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超许可证注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4.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营业执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安全规章制度未上墙;未建立基本安全管理台账;经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未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携带火种进入销售现场;零售场所无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建立购销台账,销售产品未张贴生产厂家流向标识码、批发企业防伪标签等情况。

)监管执法

1.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烟花爆竹监管人员不落实,职责不明确;监管人员工作不深入、不认真、不细致,不能发现并解决当地烟花爆竹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甚至对长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熟视无睹;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严格、不严厉,致使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举报信访呈上升趋势。

2.安全监管工作主动性不强。部分安全监管人员对烟花爆竹危害性和风险程度认识不足,日常监管形同虚设;原则性和责任心不强,对存在问题分析不透、抓的不准;对上级部署的专项整治、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置若罔闻、消极抵制。

3.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不到位,“打非治违”不坚决、不彻底。要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指出存在的安全监管问题,加强对吊销或撤销许可证后经营点的后续监管,严防已关闭零售点“死灰复燃”。

、整治措施

(一)合理规划布局。安监所要充分调研分析我镇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群众消费习惯的变化,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及省市安监局要求,科学做好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布点规划,从总量上控制压缩零售网点数量。

(二)严格零售许可。县安监局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和安全监管的通知》(苏安监〔2015〕57号)相关规定,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工作,对不符合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划布点的零售网点,一律不发放经营许可证。

(三)规范经营行为。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不得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超规违禁、假冒伪劣产品;零售网点要从合法的批发公司进货,并与批发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明确经营的品种和数量;批发企业向零售网点提供配送服务,严禁零售网点自行到批发企业仓库提取烟花爆竹成品。

(四)消除安全隐患。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对照本方案所列整治重点内容规定逐项排查。彻底摸清零售网点存在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台帐,做到“一单位一档”、“一隐患一措施”。

)强化执法检查。要强化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杜绝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经营单位要停业整顿,对属于安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零售网点要坚决撤销许可证并提请政府予以关闭。要强化部门联合联动,积极联合公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重点突出抓好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工作,强化“打非治违”,共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确保旺季烟花爆竹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强化社会监督。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在查处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中的作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提高烟花爆竹消费者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附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附件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

(暂行)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