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收回经济开发区明辉路北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灌自然资文〔201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同意收回经济开发区明辉路北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具体地块情况
土地使用权面积13115平方米,用地四至:东至北口距离排水渠22.9米、南口距离排水渠21.96米,西至连云港金长林酒业有限公司,南至明辉路向北16.07米,北至连云港金长林酒业有限公司。
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由县政府另行安排使用,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此地块上擅自新建、扩建建筑设施或变更作其他用途。
特此批复。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