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灌市监当处[2020]4号
当事人 灌南县优卡饰品店
地 址: 灌南县苏州北路(颐高广场121-125)
你(单位 )于2020年 1 月 31 日 3 时存在 商品未明码标价 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 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
1、责令改正;
2、罚款 500元。
你(单位)于 2 月 15日前将款缴至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3208220101201000000923,地址:灌南县人民路。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60日内向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灌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