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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69968828/2020-00010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3-23
文号: 灌综执发〔2020〕9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综执发〔2020〕9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0年3月23日 灌南县综合行政…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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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执发〔20209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323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条 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应列入收入预算。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实物),应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或财政预算内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或罚没款,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三条 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专项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日常公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的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四条 对财政下达的预算,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 应加强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的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专项资金应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审批管理制度

(一)严格财经纪律,一切财务开支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切实履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所有报销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刷并加盖税章的正规发票,单据粘贴簿上应有经手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初核、局分管领导复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并简要注明事由,做到有凭有据、账实相符。对手续不完备的票据,应拒绝报销入账。

(三)经费开支在5千元以内的,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销;经费开支在5千元至5万元范围内,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销;经费开支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局党委研究同意后按审批程序报销。零星工程要规范审批手续,并按上述金额规定经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局财务科要定期向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报告收支情况,加强资金使用透明度。

第七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标准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财务制度规定。

第八条 财务支出票据所记载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真实,内容完整、规范,印章齐全。记载内容不得涂改。

(一)报销会议费用,须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经费预算、会议签到表和结算清单等附件。

(二)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等附件。

(三)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须提供结算清单等附件。

(四)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商务接待须有接待方案、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需提供合同、协议和明细结算单等附件。

(六)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打字、复印费)等,需提供方案、合同及明细清单等附件。

(七)聘请专家教授讲课、专家评审、专业评委等报酬。须注明授课人、评审人、评委人姓名、技术职称,各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相关规定等。

(八)报销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应将劳务人身份证复印件作附件。

(九)其他报销事项,需要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资料附件。

第九条 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应以加盖公章的出票单位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作为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报销人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报销,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年度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应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票据审核合格后,单位应当按照票据上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二条 除必须作为附件的财务支出票据随同记账凭证及时装订成册外,其他资料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票据作为会计档案归档,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细化管理办法,规范管理程序,定期做好内部稽查,防范和杜绝财务支出票据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

(一)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二)单位自制票据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含财会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零星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工资表(单)、劳务费用领报单、原材料(办公用品)出入库单等。

(三)完善票据使用手续,规范票据使用程序。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由局财务科从县财政部门领取,再由财务科分发至各下属单位及相关科室,每月初与开票人员核对上月票据收支情况,保证开票金额足额上缴财政,与财务核对无误后报财政部门统一核销。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逃避监管。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

(一)货物购买、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需要购置此服务的部门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统一购置。

(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参考政府采购网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三)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5、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开标前泄露标底;

7、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8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资产的购置与管理

(一)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部门,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局后勤装备科初审,报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批,视当月财务状况统一安排购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二)局后勤装备科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盘点,详细登记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资产财实相符。使用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所有固定资产未经局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固定资产需维护、保养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局后勤装备科初核、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再由局后勤装备科统筹安排维护、保养。

(四)局后勤装备科应加强对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等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入库、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财务机构

(一)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

(二)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须分设,印鉴必须分开保管。财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当日发生的业务当日记账。总账会计于次月十日前必须完成上月的凭证审核、记账、装订归档工作。

(三)财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二十条 财务监督

(一)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及标准、资产管理措施落实、往来款项的发生和清算、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检查。

第二十 本规定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032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