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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83/2020-0000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0-04-27
文号: 灌财发〔2020〕20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灌财发〔2020〕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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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灌财发20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出台的《灌南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各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等非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电子收付方式,出差人员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自动获取电子交易记录;也可通过其他方式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上述凭证由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一般是在单位食堂或宾馆、饭店,因此,收费票据一般是单位食堂或宾馆、饭店的票据,也可由接待单位按规定标准收取并出具收费票据,所收费用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其交通工具如果是县平台统一调度的,则由平台收取并出具收费票据;如果是由接待单位承担费用的,则由接待单位收取并出具收费票据;如果是社会车辆,则由提供车辆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并出具税务发票。也可由接待单位按规定标准收取并出具收费票据,所收费用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

四、接待单位要建立接待业务台账,加强接待收费环节的管理,及时做好业务台账登记,所收费用纳入单位的财务管理。

五、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六、各乡镇、各园区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具体操作规定。

七、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灌南县财政局         灌南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