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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7240143092872/2012-00019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2-07-31
文号: 灌人社发[2012]2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灌南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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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人社发〔2012〕28号
 
 
关于调整灌南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   
 
各有关部门:
为使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参保居民,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结合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门诊医疗待遇
(一)提高门诊大病待遇支付标准。
将原“参保居民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服用抗排斥药、重症肝炎、白血病、精神分裂症。符合居民医保范围内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65%”调整为“参保居民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服用抗排斥药、重症肝炎、白血病、精神分裂症。符合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70%”。
(二)扩大门诊大病支付范围。
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因肾功能衰竭进行血液透析使用的促红细胞生成素、肝素药品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执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三)设定门诊大病最高支付限额。
将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年度内门诊最高支付限额设定为8万元。
(四)提高门诊慢性病支付标准。
将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支付标准调整为:“参保居民患有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肺心病、癫痫、帕金森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塞)等在门诊治疗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以上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二、提高住院医疗待遇
(一)提高县内住院待遇支付标准。
将参保居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支付标准由原来的“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以上的且符合居民医保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70% ”调整为“起付标准为200元;200元以上的且符合居民医保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报销80%。”
(二)提高转外住院待遇支付标准。
将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外住院支付标准由原来的“起付标准800元;800元以上的且符合居民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65%”调整为“起付标准800元;800元以上的且符合居民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70%”。 申请长期居外就诊的参保居民所就诊医院高于本县同等级的,其医疗待遇按照转外住院标准执行。
(三)降低转外住院起付标准。
将参保居民转外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外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年度内因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开始起付标准每次递减50%,最低起付标准为200元。”
三、提高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将原“参保居民年度内医疗总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调整为“参保居民年度内医疗总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上述最高支付限额指的是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总金额)。
四、提高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水平
将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标准进行结算。
本次政策调整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医疗保险 居民待遇 调整 通知
抄 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3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