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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404/2020-0002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0-04-08
文号: 灌建发〔2020〕31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建发〔2020〕3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不规范,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我…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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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2031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预拌混凝土是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材料,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不规范,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行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管理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建立完善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严禁使用海砂、麻刚砂以及钢渣制成的砂;严禁使用外加氯盐型、氯盐阻锈型和氯盐含量较高的防冻剂或其他外加剂,以及氯离子含量超标的原材料用于拌制混凝土。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按照标准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及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具备对风化岩类砂、麻刚砂及海砂的试验检测能力。试验室不能检测的原材料项目或性能指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人工砂(机制砂、石粉的混合料)的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石粉含量、压碎值指标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得使用含泥量高、对外加剂吸附性大、易压碎(风化性)的细骨料。

    4.非自来水的拌和用水必须按规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1.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得随意调整配合比中各种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严格控制各种原材料计量误差,严禁原材料混存混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生产管理水平及原材料质量设计成套配比并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配合比调整应做到有记录可追溯。

    2.工程项目在基础、主体施工阶段,监理、施工单位应派专人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实施不少于一次的质量抽查,重点检查预拌混凝土实际生产地址、原材料质量、生产配合比执行情况、混凝土工作性能等,形成书面的检查记录,作为质量控制资料的附件。

    3.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做好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检验工作,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出厂。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过程管理,严禁随意加水,不得将预拌混凝土和润泵砂浆同车运输。

    三、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管理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建立预拌混凝土进场检验和使用台账。施工单位应逐车核查混凝土运输单中的相关信息,并按相关标准在出泵口对坍落度进行检测,离析、泌水分层的混凝土不得直接使用。混凝土交接验收应留置视频影像资料,作为质量控制资料的附件。

    2.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等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1)混凝土泵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2)润泵砂浆严禁直接倾倒在楼层浇筑面上;(3)混凝土现浇结构施工时,必须搭设供作业人员行走及进行施工操作的人员通道及作业平台。

    3.切实加强现场混凝土试块的管理

    1)工程项目应设置混凝土试件成型室或养护箱,保证试件预养护环境条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工程项目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件,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同条件试块应与相应构件保持养护条件一致。

    2)施工单位在制作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试块时,应由试验员在混凝土终凝前刻痕标识,内容包括: 制作日期、强度等级、使用部位等。对于试块表面标识不清晰、不完整,或终凝后在试块表面凿刻形成标识的,均视为无效试块。

    3)监理单位应指派专人对试块制作过程进行旁站或见证,做好标记并形成记录,并留存相关视频记录。

    4)对于工程项目试块,检测机构应核查混凝土试块的表面信息,对信息不符合要求的试块不得接收,并在24小时内将工程项目名称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4.为确保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不得以工期为由过早拆模,应保证混凝土构件有足够的带模养护时间。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保湿养护(特别是竖向构件),养护时间、保湿覆盖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的养护情况进行巡视,保留巡视视频资料。

    5.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建立对所属项目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制度,定期对项目预拌混凝土的采购、进场验收、浇筑、振捣、拆模、养护等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四、加强混凝土构件强度检验

    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对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每层墙(柱)体、梁、板至少各抽取一个构件,现场保留检测痕迹。监理单位应采用回弹法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进行平行检验,每个强度等级至少抽取同类构件数量2%,且每个强度等级不少于5件。主体结构工程的实体检测项目应包含混凝土强度的检测,对于C50以上混凝土构件其结构实体强度检验宜采用抽芯法。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对检测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应按要求及时反馈委托检验单位,并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1.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监管,对未按要求落实进场混凝土检验制度,相关检验资料不全、弄虚作假的,未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的,供应的预拌混凝土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等行为,将严格按《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89号令)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有关条款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不良信用记录。

    2.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混凝土、使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试件及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七十三条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要求对涉及的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

    3.施工单位未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取样检测的,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七十三条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不良信用记录,同时要求对涉及的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47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4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