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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469968828/2020-00011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0-04-30
文号: 灌综执发〔2020〕10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综执发〔2020〕10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案件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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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执发〔202010  

 

 

关于印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

案件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

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429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

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全县人民参与举报行政执法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群防群治社会监管体系,有力打击和遏制各类行政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下列行政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一)县城市管理领域:

承担建成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禁违控违、渣土运输等城市管理领域。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领域:

工业和信息化、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流通、粮食、酒类、成品油、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

(三)县农业管理领域:

农业(村)、渔业、畜牧业、农机、水利等方面。

(四)县社会事业管理领域:

科技、教育、民政、司法、财政、文化市场、新闻出版、文物、体育、旅游、统计、民宗、档案等方面。

(五)县交通运输管理领域:

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海事、航政、港口、水上运政、治超等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举报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灌南县区域内行政违法行为向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的举报。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有:

(一)与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箱、来访等方式举报。举报的内容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基本的违法事实。联系部门: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灌南县人民东路165号),举报电话:12319,电子邮箱:gnxzhzfj@126.com。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属首次被举报,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做出处理;

(五)举报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被举报的违法行为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处理办法为: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时要求匿名并自设6位密码,在违法行为线索查处结束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及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

(四)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奖励所有举报人;

(五)对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第七条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金额的,按照行政处罚金额、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根据举报人所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所起的作用给予该案件行政处罚金额2%-6%的奖励,奖励金金额原则上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高于20000元。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情提高奖励金额

第八条 指挥中心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大队职责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形成专门案宗;对不属于本大队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第九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住所、工作。

第十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执法大队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案情特别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写《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审批表》由执法大队负责审核,举报人凭审批表到财务科办理奖金领取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执法大队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自设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领取奖金的,应说明情况,申请延期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核拨,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并接受县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新闻媒体捏造不实信息造谣惑众、恶意曝光未经核实的行政违法行为信息,对被举报人的人身、名誉造成伤害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有奖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上级部门对执法举报奖励有不同规定的,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线索举报奖励

审批表

                                        编号:

举报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举报受理时间


举报内容查证情况查处结果


办案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月    

主要领导意见

 

 

字:

    月    日

 

 

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042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