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有关要求,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 和《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1〕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灌南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附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本清单内的单位可以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和《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1〕7号)等规定,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政府备案(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于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和县人大备案)。
二、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县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灌南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灌南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灌南县人民政府 |
2 |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灌南县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灌南县政府外事办公室) |
3 |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灌南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4 | 灌南县教育局 |
5 | 灌南县科学技术局 |
6 |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7 | 灌南县公安局 |
8 | 灌南县民政局 |
9 | 灌南县司法局 |
10 | 灌南县财政局(灌南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11 |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灌南县林业局、灌南县海渔局) |
13 |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灌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灌南县地震局) |
14 | 灌南县城市管理局(灌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5 |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 |
16 | 灌南县水利局 |
17 | 灌南县农业农村局(灌南县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
18 | 灌南县商务局 |
19 | 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灌南县文物局) |
20 | 灌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21 | 灌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22 | 灌南县应急管理局 |
23 | 灌南县审计局 |
24 | 灌南县行政审批局(灌南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灌南县大数据管理局) |
25 |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6 | 灌南县统计局 |
27 | 灌南县医疗保障局 |
28 | 灌南县信访局 |
29 | 灌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
30 | 灌南县新安镇人民政府 |
31 | 灌南县堆沟港镇人民政府 |
32 | 灌南县田楼镇人民政府 |
33 | 灌南县三口镇人民政府 |
34 | 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 |
35 | 灌南县新集镇人民政府 |
36 | 灌南县李集镇人民政府 |
37 | 灌南县孟兴庄镇人民政府 |
38 | 灌南县汤沟镇人民政府 |
39 | |
40 | 灌南县北陈集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