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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95/2020-00020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0-05-18
文号: 灌发改发〔2020〕3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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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县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

    为规范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县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对深化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从收费管理看,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矛盾,主要表现为:有的民办学校依法收费意识不强,乱收费的隐患与苗头治而不绝,学生家长对乱收费的举报时有发生,影响社会和谐;有的民办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教育成本核算信息缺失或失真,加大了收费管理工作的难度;有的民办学校短期内办学投入较高,而根据政策规定,收费标准在一段时期内又要保持相对稳定,导致学校的发展遇到一些困难。这些问题损坏了教育收费秩序,影响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我们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既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收费改革,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推动民办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又要突出民办学校非营利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政策规定

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民办学校收费时应使用规定票据,并列明收费明细,不得将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打包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取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学期结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严禁学校和教师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代办项目并收费。

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三、坚持依法有序制定调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根据现行规定,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程序制定,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民办学校确因办学成本上升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为保证定价程序的正常履行,原则上应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由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申请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苏价规〔2016〕2号)相关规定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县价格主管部门以办学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需求、家长承受能力、财政补助水平、教师合法权益、学校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制定具体标准。为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求2-3年保持平稳。从今年开始,县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连云港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成本监审引入第三方审核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连发改价格发〔2020〕155号)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的教育培养成本进行审核,民办学校要确保成本核算资料项目真实详细,并配合开展成本审核。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学校应当在银行开设或指定学费及财政补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学费及财政补助资金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严禁违规转移及使用资金。民办学校不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县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予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四、建立健全防纠并举的收费管理工作机制

县价格、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履行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要加强收费工作指导,督促民办学校加强收费政策学习,帮助其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机制,及时消除乱收费的隐患与苗头。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大教育收费政策的社会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形成综合治乱的氛围。要畅通收费维权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和查办关于民办学校乱收费的举报案件。要强化对民办学校收费和资金的监管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民办学校申请制定调整收费标准需提交材料目录清单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灌南县教育局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1

 

 

 

 

 

 

 

 

 

 

附件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调整收费标准需提交

材料目录清单

 

  1.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等;

  2.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3.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4.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5.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6.申请学校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账册、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县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前一次性告知)。

 

 

 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县政府办。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