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发改发〔2020〕27号
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污水
处理费政策的通知
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价综〔2018〕110号)及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四部门《关于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的通知》(连发改价格发〔2020〕14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县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
(一)对本县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黑色等级)的企业,在污水处理费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收0.60元和1.00元。
(二)用于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以每半年最后一日“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系统”自动生成的评价结果为准。县生态环境局分别于1月份和7月份的前5个工作日内,汇总前半年评价结果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黑色等级)的企业名单(含详细地址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抄送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和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政策。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用户信息核对,对确实无法查询到对应水户或已销户的企业,由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将企业名单报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备案;对企业名称、地址等用户明显不符或同一企业对应多个用户等情形,由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建议,报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共同研究决定。
(三)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对应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的企业后半年内的用水收取污水处理费,由县住建局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及相关缴库手续。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将半年度(年度)差别化水价执行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县发改委、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和县财政局。
二、各部门、单位职责
县发改委负责明确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企业环保信用的甄别认定与评价结果的动态更新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督促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落实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
县财政局负责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使用。
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上述政策的有效落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县物价局《关于明确环保信用评级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灌价发〔2017〕4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连云港市灌南生态环境局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灌南县财政局
2020年4月26日
抄送: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县政
府办、县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场监管
局、连云港硕项湖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县“263”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县信用办。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