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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084/2020-0004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工业、交通,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0-05-14
文号: 灌交〔2020〕50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县交通运输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职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局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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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局机关各科室: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县交通运输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职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05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依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4项制度的通知》(连安办〔202031号)、《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局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3项制度的通知》(连交安〔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对象是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局安委会办公室向警示提示对象发出《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以下简称《警示提示函》):

(一)90天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的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3个月较上年同比上升;

(四)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最后1名;

(五)重大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突出,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

(六)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

(七)其他需要警示提示的情形。

第四条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程序:

(一)警示提示事项确定。凡列入警示提示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一般应经县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

(二)警示提示下达程序。警示提示经批准后,由县局安委会办公室向警示提示对象下达《警示提示函》。《警示提示函》主要包括:警示提示对象、警示提示原因、整改要求等内容。

(三)警示提示工作办理。《警示提示函》送达后,警示提示对象应呈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警示提示函》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警示提示对象应严格执行。

(四)警示提示办结反馈。警示提示对象须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局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整改落实情况,10个工作日未整改闭环的,及时续报。警示提示事项办结后,警示提示对象应将办理情况报告正式行文,并把《警示提示函》领导阅批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报县局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警示提示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警示提示事项纳入督查内容并跟踪问效。

第六条  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安全生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由县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

编号:          

 

×××××

根据《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规定,你单位(部门)××××××××××,现予以警示提示。请针对存在的问题,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局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整改落实情况,10个工作日未整改闭环的,及时续报。

联系人:       ,电话: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日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4项制度的通知》(连安办〔202031号)、《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局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3项制度的通知》(连交安〔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及时督促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三条  县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对象是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局安委会办公室向督办对象发出《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督办通知单》):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县局年度重点安全生产工作的态度不坚决、进展较慢、效果较差;

(二)省市县、县局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

(三)对国家和省、市、县在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导检查中,县局在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落实较差的;

(四)对警示提示、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

(五)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监管执法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

(六)未按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

(七)其他应纳入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五条  县局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程序。督办经批准后,由县局安委会办公室向督办对象下达《督办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督办对象、督办原因、整改要求等内容。

(一)督办事项报批。凡列入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一般应经县局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县局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二)督办工作办理。《督办通知单》送达后,督办对象应呈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办理,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局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整改落实情况,10个工作日未整改闭环的,及时续报。《督办通知单》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督办对象应严格执行。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联合办理的,牵头单位(部门)负总责,加强调度,协办单位(部门)积极配合,合力办理。

(三)督办情况反馈。督办事项整改完成后,督办对象应按规定将办理情况正式行文,并将《督办通知单》领导阅批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作为附件,一并报县局安委会办公室。办结时间以督办对象提交办理情况报告的发文时间为准。

第六条  督办情况检查。县局安委会办公室将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调度、督查活动的重要内容,实施不定期调度和专项督导检查,主要检查因督办指令执行不力,未在限期时限内办结的;在办理过程中或在办理情况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因办理不力致使重要工作事项推进延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及整改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警示提示事项纳入督查内容并跟踪问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

编号:           

 

×××××

根据《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规定,你单位(部门)××××××××××,现予以督办。请针对存在问题,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局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整改落实情况,10个工作日未整改闭环的,及时续报。

联系人:       ,电话: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日     

 


县交通运输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县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县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依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4项制度的通知》(连安办〔202031号)、《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局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3项制度的通知》(连交安〔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履职报告对象

局港口科、农路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县公路管理站、航道管理站、运输管理所、地方海事处、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工程处、港务有限公司、亚欧监理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履职报告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总体情况。主要包括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发生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级分类和同比数据分析情况,与全市其他设区县有关单位对比排序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二)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以及县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情况,制定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划情况,列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组织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情况等内容。

(三)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责任落实、督查督办、责任追究、考核奖惩等制度情况,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情况等内容。

(四)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五)安全监管机构及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监管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配置落实情况等内容。

(六)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资金、安全宣传教育经费、安全生产奖励资金、事故隐患整改投入、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经费、装备建设经费落实情况等内容。

(七)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应急救援组织、队伍、装备和设施的建设情况等内容。

(八)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情况。主要包括对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及其他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域、单位或部位、环节监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

(九)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内容。

(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下一步打算。主要包括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对薄弱环节和问题不足的查找梳理情况,对下一阶段工作目标和措施的制定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履职报告报送要求

县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照安全生产职责,在每年410日、710日、1010日和1210日前分别报送履职报告书,履职报告须加盖单位(部门)公章后报送县局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本制度由县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