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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83/2020-00012 信息分类: 其他,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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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连云港和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路数字旗美二楼B097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涛 被投诉人1:灌南县教育局地址:灌南县人民中路13号被投诉人2: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阳光大厦B座1206室…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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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连云港和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路数字旗美二楼B097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涛      

被投诉人1:灌南县教育局

地址:灌南县人民中路13号

被投诉人2: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东盛阳光大厦B座1206室

 

投诉人在参加江苏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灌南县教育局LED交互书写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BZC-2019GK0001)的采购活动中,认为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技术参数损害了其权益,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审查后依法受理。本机关2020年4月22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以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在规定时间作出了书面答复,2020年5月14日组织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论证,并依法进行核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诉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连云港和联科技有限公司所投诉第1-7事项,认为招标文件有关技术参数要求为市场独有及相关功能设置实为控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8项,业绩评分办法应删除政采网公示截图。

(二)投诉请求

规范本次招标行为,重新设计招标方案,满足至少三个品牌可以参与,将以上投诉的排他性、唯一性的指向性参数及评分要求删除。

二、审查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后,认真审查投诉书,招标文件,综合双方当事人资料及相关依据,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审查如下:

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六章86英寸、65英寸LED交互式书写屏项目需求中:投诉第1、5事项,“Android主板具备ROM不小于8G,RAM不小于2G,版本不低于7.0”;投诉第2、6事项,“可以通过前置物理按键一键快速启动屏幕录制功能,录制内容包括屏幕中显示的课件、音频和授课声音”;投诉第3、7事项,“针脚数不少于120 Pin”,技术参数与“希沃”品牌检测报告完全一致,为市场“希沃”品牌独有,建议修改为市场通用技术参数或删除此项要求。

经查,(1)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综合评分法,法律规定综合评分法,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允许各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的一般性技术参数要求存在差异,不具有排他性;(2)“此参数与‘希沃’品牌检测报告中完全一致”,只能说明“希沃”品牌产品符合此参数要求,不能证明其唯一性,投诉人无证据表明技术参数为市场“希沃”品牌独有,(3)经被投诉人2市场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投诉人所投诉86英寸、65英寸LED交互式书写屏采购项目技术参数不具有唯一性,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2.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六章讲台项目需求,高档木纹扶手”“木扶手宽度4.2cm左右”“桌面的中控盖门采用左右平推滑盖设计,不使用导轨降低了故障率、“上台体采用卡扣链接,不使用螺栓减少施工量”,投诉人认为设备功能要求实为控标参数,建议修改为市场通用技术参数,或删除。

经查,(1)此参数非实质性响应要求,并不影响其它品牌进行投标,不具有排他性;(2)采购人根据项目所要实现的功能、保证产品质量提出的要求,投标人可以使用满足项目需求任意品牌产品参与投标,符合竞争的要求;(3)投诉人所提供的截图,只能说明HR-JTS03产品符合此参数要求,不能证明其功能设置实为控标,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3.投诉事项8:投诉人认为第七章业绩评标办法(变更公告):投诉人认为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报告、政采网公示截图等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须能反映出数量、金额、单位和日期等相关内容,原件现场备查。须删除“政采网公示截图”。

经查,投诉人认为须删除“政采网公示截图”要求,通过合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报告已能佐证项目真实性,本机关考虑客观事实,各地政采网站经过更新导致中标记录已无法查询,投诉具有一定合理性,予以支持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本次1-7项的投诉,事项8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灌南县人民政府或连云港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灌南县财政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