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20〕41号
关于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年审复核
落细落实兜底保障责任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打赢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0〕18号)、《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12〕4号、苏财社〔2012〕245号)和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城乡低保年审复核落细落实兜底保障责任的通知》(连民救〔2020〕4号)精神,结合城乡低保年审复核要求,全面开展城乡低保摸底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社会救助兜底范围,落实“两不愁”保障任务,筑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做到精准救助,公平公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的对象
2020年3月底在册的全县城乡低保对象。
二、方法和步骤
此次年审复核由镇民政办统一安排,各村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入户调查、索函取证、邻里走访、信息比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查资料”等方法进行。从2020年4月8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4月8日—— 4月10日)
镇民政办组织召开全县2020年城乡低保对象年审复核工作部署会,各镇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核查方案,召开会议,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提出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阶段:申报核查(4月11日 —— 5月10日)
(一)送达《年审复核告知书》
委托村(居)干部在规定时间内逐户送达《最低生活保障年审复核告知书》。
(二)入户调查,填写报送《最低生活保障年审复核家庭情况申报审核表》等材料
镇民政办组织入户调查,低保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将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他人填写的《最低生活保障年审复核家庭情况申报审核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赡(扶、抚)养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每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在同一张纸上)、家庭成员疾病、残疾等佐证材料,一并送达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也可集中到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然后由村(居)委会统一报送到镇民政办。
(三)张贴公告
在村(居)低保公示栏、人口相对集中地段、重要路口张贴公告。对没有按时报送《最低生活保障年审复核家庭情况申报审核表》等材料及无法联系到的家庭,通过辖区内居民、亲友进行联系,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与村(居)委员会或镇民政办联系,办理年审复核手续,否则暂停低保待遇。
(四)开展民主评议
对已上报年审复核材料的,由镇民政办集中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得赞成票超过投票人数80%的,视为评议合格。得赞成票少于投票人数80%的,视为评议不合格。对评议不合格的低保户,镇民政办再次核查,复核结果符合低保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复核结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停止享受低保待遇。
(五)张榜公示
在村(居)低保公示栏张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审复核情况公示表,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上报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镇民政办将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名单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审批。
第三阶段:县级抽查(5月11日 —— 5月25日)
镇民政办根据相关规定,按全县低保人数20%的比例对各镇核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则取消低保待遇。未抽查到的低保对象直接予以批准。
第四阶段:总结上报(5月26日—— 5月31日)
各村要在5月10日前完成本级低保对象年审复核工作,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将本次核查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取得成效)及相关表格(附件1—附件13,盖章原件和电子版)上报镇民政办社会救助科。
三、审核的内容
城乡低保年审复核要严格坚持政策标准和审核程序,集中查处“错保”问题,重点纠正“漏保”以及违规享受低保的问题,全面核实低保对象赡(抚、扶)养人信息及赡(抚、扶)养能力,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
(一)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1.具有我镇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58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应按程序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具有镇县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倍之间、靠家庭供养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包括:盲视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三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二级、三级)、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行社会兜底保障:⑴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⑵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缺乏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贫困家庭;⑶月人均收入低于月低保标准的家庭;⑷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农村低保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按照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的要求,对建档立卡户中的低保对象,当其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时,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低保资格: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4)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5)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6)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7)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10.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儿;
11.其他情形:
(1)执行政策走样,违规操作办理。如农村户口办理城市低保,城市户口办理农村低保的,保户漏人,因处理上访、维稳、企业破产改制、发展地方产业经济(种植西瓜、经济果林等)、发放村干部工资、征地拆迁及失地农民等不符合社会救助政策纳入的。
(2)收入发生变化,超出低保标准。如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退伍安置、在外打工、离婚再婚、人员死亡及大学生学业期满的,或者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为行政、事业、国营企业等单位正式职工,且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在劳动年龄阶段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享受低保期间,连续2次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4次拒绝参加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4)家庭拥有经营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三轮车除外)等,不论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5)农村已有自住房又拥有一套商品房的。
(6)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较稳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8)经常变换家庭住址或联系方式而不告知管理机构,致使管理机构无法与其联系,或者连续3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9)提供虚假家庭住址,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县区范围内的。
(10)饲养大型、名贵宠物;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11)无理取闹、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工作秩序,妨碍管理机构正常办公的。
(12)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赴外学习、经商的。
(13)没有经过申请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以及档案资料不全违规纳入保障范围的。
(三)准确核算城乡低保家庭保障金额
新申请低保家庭及在册低保家庭领取的保障金额应严格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进行差额核算,按照家庭成员中核定的分类施保类型确定其分类施保金额。严禁对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核算不清,分类施保类型不清,随意估算保障金额、分类施保金额或依据家庭情况拟定保障金额。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特别是城市低保对象,结合年审复核,要彻底解决保障对象保障金额只升不降的问题。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政策、工作、责任”落实。各镇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低保年审复核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年审复核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学谋划,周密部署,层层包抓,夯实责任,重点抓好“政策宣传、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到入户调查详实、民主评议规范、张榜公示到位、档案资料齐全、管理机制健全、救助对象准确。
(二)严格程序,确保“识别、救助、退出”精准。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做到启动年审复核有公告、评议研究有记录、评审核查有材料、审批公示有存根、待遇调整有告知。建立健全调查、审查、审核、审批签名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年审复核中要切实摸清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底数,掌握家庭人口和家庭收入情况,需要调整保障人口和补差金额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已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及时进行退保处理。做到“识别精准、救助精准、退出精准”,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户、不少一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两不愁”。
(三)健全机制,完善“申请、年审、复核”资料。要严格规范动态管理机制,积极做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凡取消的低保对象,不论何种原因,一律不得恢复低保待遇,必须严格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年审复核的同时,要积极做好社会救助系统中城乡低保资料及档案资料的补充完善和更新工作。对不完善、不规范的低保对象资料要进行补充、完善,做到系统专人维护,数据真实有效,更新及时,安全保密;资料完整准确,标准规范统一,分类管理,分户建档。
(四)强化监督,加大“执纪、问责、处置”力度。结合年审复核工作,加大低保领域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加强对低保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线索管理,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快速移送机制。对群众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以及该发现没发现、该报告没报告、该处置没处置的,坚持“一案双查”、“一案双问责”。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履职不到位、工作作风不扎实以及弄虚作假现象必须严肃查处,严肃问责。对所有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都要按规处置,确保错当其罚、罚当其错、不枉不纵。
新安镇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
新安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