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建发〔2020〕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安装、租赁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强化责任主体管理责任的落实
1.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机械管理员(具有安全管理C证),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由专职机械管理员在网上进行备案。(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网上登记,可向安监站提交书面资料线下办理。)
2.监理单位应设专职设备管理监理员(可由安全监理员兼任),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旁站检查、验收职责。
3.安拆单位应指定本企业工作人员开展在我县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管理工作事项。按相关要求在网上进行设备安装、拆卸告知申报及新设备产权备案、注销工作。(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网上登记,可向安监站提交书面资料线下办理。)
二、强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保障
1.未在建筑起重机械网上申报管理平台内办理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吊、人货梯,物料提升机)严禁安装使用。
2.产权单位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具体年限参照以下要求执行:塔式起重机:起重公称力矩400KN·m以下(含400KN·m),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 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3年(不含13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8年(不含18年); 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经安全评估符合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塔吊应当在加强节上进行黄黑警告标识施工升降机应当在吊笼上进行黄黑警告标识。
评估报告的最长有效使用期限,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规定执行: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最长有效期1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最长有效期2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最长有效期2年;
施工升降机: SC型施工升降机最长有效期1年; SS型施工升降机最长有效期1年。
经安全评估合格后投入使用至安全评估最长有效期后,设备需再次进行安全评估。非特殊原因,各工地项目部不应使用超年限设备。
3.塔机基础采用格构式基础的,格构式钢柱、型钢平台等构件设计、计算、制作,应由塔机生产厂家或具有钢结构设计制造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强化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方案编制审批管理
塔机、施工升降机的安拆工作应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其中涉及专家论证的情况,有以下方面:
1.采用逆作法施工的塔机基础专项方案(包括钢格构柱设计,计算、制作与施工)。
2.设置在深基坑旁(塔机基础距离基坑侧3米以内或小于基坑深度)的塔机基础专项方案。
3.不能按照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正常拆卸的塔机以及塔机倒塌事故发生后的拆卸,其专项拆卸方案应当进行专家论证。
4.起重量在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另外,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的升降机基础,须有土建设计单位书面确认意见。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时,大型吊车须停放在地下室顶板上作业的,应有土建设计单位书面确认意见。
起重机械安装高度的专门规定:
1.禁止使用牵引式井架、安装高度超过30米的井架及井架式人货两用梯。
2.塔机初次安装高度宜控制在临界独立高度的75%以内。
凡采用组合式基础的,塔机临界独立高度计算,应将格构柱高度计算在内。
3.出厂5年以上的塔机独立高度建议不得大于该机允许独立安装高度的90%。
四、强化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拆的行为管理
1.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12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800kN.m及以下塔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6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
顶升、加节、降节等工作均属于安装、拆卸范畴。
2.起重机械生产厂家为用户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且不得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作业。
3.建筑起重机械(塔机、施工升降机、吊篮)安装或拆卸作业以及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作业(吊篮移位)时。安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应到场监管,并按下列要求配备足额的作业人员:
(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4人。
(2)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作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作业以及使用阶段的顶升加节作业时,监理单位的专职设备管理监理员应履行旁站职责并填写旁站记录;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的专职机械管理员应到场监督、协调。监理单位的专职设备管理监理员在进行初始安装、拆卸、顶升加节时应按规定应填写起重机械工作记录。
五、强化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使用及维保的行为管理
1.施工现场有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作业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应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方案,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起重机械(塔机、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后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相关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检测评定合格后,出租单位、安装单位、施工总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方可组织验收。
3.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司机、司索指挥)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对起重机械相关性能进行重新检测:
(1)当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的,应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年检。
(2)施工电梯所使用的防坠安全器,出厂或检测达一年应重新进行检测,出厂达5年的防坠安全器应当强制报废。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因故停用超过3个月以上,使用前必须进行重新检测方可使用。
5.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对起重机械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周期检查表》或《施工升降机每月检查表》;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对维保单位工作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严禁无证人员作业。
六、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管理工作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告知,应在实施安装、拆卸工作前2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向我单位报送《灌南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申报表》。
2.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
七、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及使用过程中,我单位将采取定点抽查和不定时检查的方式对各方责任主体的履职行为进行督查,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予以惩处,尤其安拆、维保单位违规情节严重的将限制其在我县市场经营资格。
1.在受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后,监督人员现场抽查各方责任主体的履职行为、人员构成、安拆专项方案措施落实情况。
2.在受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后,安监站将随机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塔机、施工升降机的性能进行监督检测。
3.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监督人员将对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4.安装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拆告知擅自安装的、使用单位未按期进行登记的,将依据规定予以惩处。
附件:灌南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申报表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8日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
灌南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申报表
灌南县建筑管理处: 我公司承担 工程的 (建筑起重机械名称)的(¨安装,¨拆卸)施工任务,该起重机械的型号为: ,产权备案号为: ,各资料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审核合格,我公司计划从 年 月 日起安装。 告知材料附件附后。 | |
申报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公司盖章) |
签名: 年 月 日 |
住建局窗口受理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建管处(安监站) 经办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建管处(安监站) 负责人意见(盖章) |
签名: 年 月 日
灌南县建筑管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