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收回经济开发区境内经五路西侧灌南兵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灌国用(2007)第01—5436号〕。具体情况如下: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965平方米,约14.94亩。(用地四至详见地籍测量报告宗地图)
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由县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