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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83/2012-0000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2-01-13
文号: 灌财发〔2012〕6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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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财发〔2012〕6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财政局规范性文件
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清理制度,保证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经研究制定了《灌南县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灌南县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财政 文件 管理 通知
抄送:江苏省财政厅,连云港市财政局,县法制办。
灌南县财政局                   2012年1月9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灌南县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保证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其它上位法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依照规定程序制定,涉及财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以单位名义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由单位代拟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称“决定”、“办法”、“规定”、“细则”、“意见”、“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实施上位法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可冠以“实施”二字。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以“灌南县财政局”的名义制定。本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原则上本单位应为主办机关。
第五条 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文号为“灌财规[X X X X] X号”,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第六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具体工作事项的公告、布告;
(二)经费指标分配和工作部署的通知;
(三)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算、决算表格的通知;
(四)原文转发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五)仅对本部门实施内部管理、监督管理的文件等。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创设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征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印发日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间隔不足30日的,必须在制定说明中阐述理由。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起草。本单位各有关科室在财政管理职责范围内起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科室职责的,由主办科室牵头,其他科室参加起草。草案形成后,由起草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联合起草的,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应会签意见。综合型、法律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由税政法制科牵头起草。
拟定好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根据草案内容征求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财政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对反馈的意见,起草科室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对有重大分歧的意见,起草科室应当进行协调。
(二)法律审核。起草科室处理完反馈意见后、分管领导核稿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连同下列材料书面及电子版一并送税政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1、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2、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3、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4、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参阅材料。
(三)审签和发布。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法律审核的,税政法制科应当进行会签,并按照单位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送办公室处理,由办公室依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交局党组讨论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办公室应当在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嵌入法律审核程序。
对未经法律审核就直接送办公室进行公文处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办公室在处理前应送税政法制科进行法律审核。未通过法律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
第十条 起草科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税政法制科进行法律审核。重大、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送交税政法制科进行法律审核,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制发的除外。
第十一条 税政法制科应认真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般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起草科室。情况复杂的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经初步审查,发现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税政法制科可以退回起草科室或做出调整修改。
第十二条 税政法制科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法律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各科室具体业务的有关内容,不属于法律审核的范围。
第十三条 起草科室应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7日内,向税政法制科提交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四份)及电子版一份。
税政法制科于规范性文件发布15日内,汇总报备材料,向县政府法制部门书面提交备案报告,同时进行网上报备。
办公室于规范性文件发布15日内,分别在单位网站和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规范性文件内容。
第十四条 各业务科室应于每年年初提出当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税政法制科汇总上报局领导审批后实施。因形势发展变化等原因,业务科室经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税政法制科每年向全局通报一次各科室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和备案情况。
第十六条 各有关科室不按照本规定送审、备案规范性文件的,应承担相关责任。凡未经税政法制科进行法律审核就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责任由起草科室负责人承担;经税政法制科法律审核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其责任由税政法制科和起草科室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税政法制科每隔两年牵头组织一次全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清理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业务科室应在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周年后的第一个季度内总结分析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并书面报送税政法制科。必要时,税政法制科可组织专项评价。
第十九条 单位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对需要明令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单位代拟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按照法定程序,报有权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政府各部门送交财政局征求意见的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由局相关科室提出修改意见,送税政法制科整理、汇总后,报局主要负责人或局分管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局享有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