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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724MB1623154C/2020-00123 信息分类: 其他,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事工作,人才工作,监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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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门诊特定项目是指需要长期服药或定期治疗而又不需要住院,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和项目。为了更好的服务我县门诊特定性项目参保人员,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县医疗保障局调整了我县门诊特定项目部分病种的门诊待遇期限和申请流程。简化申请流…

县医保局:进一步强化门诊特定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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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定项目是指需要长期服药或定期治疗而又不需要住院,可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疾病和项目。为了更好的服务我县门诊特定性项目参保人员,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县医疗保障局调整了我县门诊特定项目部分病种的门诊待遇期限和申请流程。

简化申请流程。参保人员患门诊大病需进行门诊治疗的,持出院小结、病理报告等相关病历资料到我县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填写《灌南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审批表》,参保人员或亲属携带相关资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并办理待遇审批手续,不再需要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批,减少参保患者跑腿次数;异地就医备案人员需申报门诊特定项目待遇的,无须到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申报表,可凭出院记录、检查化验单等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窗口直接申报。

调整待遇期限。经审批同意后参保人员方可享受肿瘤门诊治疗待遇,有效期限为二年;待遇期满后,参保人员因病情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参保人员仅进行肿瘤门诊辅助治疗的,待遇审批不超过二次(实施戈舍瑞林、来曲唑、三苯氧胺等内分泌治疗除外)。经审批享受肿瘤门诊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从定点的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肿瘤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年度内不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