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局、灌南生态环境局:
你们上报《关于灌南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灌农发〔2020〕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灌南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实施规模及实施标准。
二、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保存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各环节资料,重视收集保存反映项目实施前后变化的影像资料。
三、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辅助账,严格按照会计核算要求,收集、整理、保存报账的有关凭证资料。
四、要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对项目建设进度、实施效果、资金使用等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
灌南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