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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7240143092872/2020-00041 信息分类: 其他,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监察,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5-29
文号: 灌劳人仲案字〔2020〕第133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申请人周飞,男,汉族,32072419831013XXXX,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中科府苑。委托代理人周莹莹,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云港灌南仁慈医院,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新安镇镇政府西侧)。法定代表人温广东,院长。案由: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申请人周飞诉…

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133号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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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飞,汉族,32072419831013XXXX,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中科府苑。

委托代理人周莹莹,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灌南仁慈医院,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新安镇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温广东,院长。

案由: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

申请人周飞诉被申请人连云港灌南仁慈医院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周飞及委托代理人周莹莹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45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被申请人一直拖欠申请人工资,截止2019年11月申请人一直催要无果。请求: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申请人工资122000元。庭审中申请人放弃经济补偿的请求。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45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月工资3000元。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5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因被申请人一直拖欠工资,申请人于2019年11月离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欠发申请人2014年5个月工资10000元、2015年7个月工资14000元、2016年1个月工资3000元、2017年4个月工资12000元、2018年7个月工资21000元、2019年11个月工资33000元,共计93000元。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的陈述及申请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申请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欠发申请人2014年5个月工资、2015年7个月工资、2016年1个月工资、2017年4个月工资、2018年7个月工资、2019年11个月工资,且被申请人经通知未到庭,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发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连云港灌南仁慈

医院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周飞工资9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刘红艳

仲裁员:曹梦春

仲裁员:李学刚

 

年五月二十九

 

书记员:朱芷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