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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7240143092872/2020-00044 信息分类: 其他,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事工作,监察,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5-11
文号: 灌劳人仲案字〔2020〕第120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申请人徐强,男,汉族,32082219730503XXXX,住灌南县新安镇。被申请人江苏春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波,江苏春绿科技有限公司副总。案由:经济补偿金争议 申请人徐强诉被申请人江苏春绿科技有限公司…

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120号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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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强,男,汉族,32082219730503XXXX,住灌南县新安镇

被申请人江苏春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波,江苏春绿科技有限公司副总

案由:经济补偿金争议 

    申请人徐强诉被申请人江苏春绿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徐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雪波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2年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月工资5000元,2019年7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被申请人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0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2012年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保安部部长工作,入职时的月工资为4500元,2014年调整为月工资5000元。2019年7月因被申请人停产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愿意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2年5月19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分别于2012年5月20日、2013年5月20日与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5000元。2019年7月31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龄工资400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申请人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六条第六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由被申请人江苏春绿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徐强经济补偿40000元(5000元/月×8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毛  静

                                 二O二O年五月九

     书记员:朱芷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