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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7240143092872/2020-00045 信息分类: 其他,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事工作,监察,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7-07
文号: 灌劳人仲案字〔2020〕第95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申请人王晓霞,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820314XXXX,住灌南县百禄镇宋庄村。被申请人南京浩策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法定代表人孙冬宁,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君华,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工资争议 申请人王晓霞诉被申请人南京浩…

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95号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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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晓霞,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820314XXXX,住灌南县百禄镇宋庄村。

被申请人南京浩策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

法定代表人孙冬宁,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君华,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资争议

    申请人王晓霞诉被申请人南京浩策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晓霞、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君华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接的江苏港邮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项目书香世家售楼处任销售员,2018年10月22日申请人申请离职,但被申请人尚有12838.57元工资(佣金)没有结算给申请人,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拖欠工资(佣金)12838.57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工资(佣金)无事实依据,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入职开始,一直按照申请人的售楼业绩,严格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并支付佣金,从来没有拖欠行为,请求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本委查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接的江苏港邮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项目书香世家售楼处从事房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2018年10月22日申请人离职

申请人主张在职期间销售的20套房屋佣金未予全部发放,房屋涉及总金额8132107元,并提供合同签订确认单、认购书等证据证实。庭审中,双方认可申请人所销售房屋佣金标准为0.16%,每套房屋都会扣押佣金的10%作为交房保证金。被申请人辩称其中六套房屋佣金已在离职前发放给申请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辩称剩余房屋佣金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凡是离职人员不予发放,申请人经组织学习《员工手册》已知悉里面的内容,被申请人提供了《员工手册》及有申请人签名的《员工手册》送达通知书,申请人予以否认,称其未见过《员工手册》,送达通知书上签名亦不是原件。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员工手册》系浩华地产的员工手册,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浩华地产的关系,《员工手册》送达通知书上申请人签名系复印件,庭后亦未向本委提供原件,被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组织学习《员工手册》相关情况。

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2018年12月30日发放申请人2127元,明细为佣金及多扣的社保,申请人予以认可其为离职前销售房屋所享受的佣金。

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申请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合同签订确认单、认购书,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王晓霞离职1个月后客户放款明细、工资及佣金发放记录、员工手册及送达通知书证据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申请人主张在职期间销售的20套房屋佣金未予全部发放,被申请人辩称其中六套房屋佣金已在离职前发放给申请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委不予采纳;被申请人辩称剩余房屋佣金依据公司规定不予发放离职员工,但被申请人提供的《员工手册》系浩华地产的员工手册,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浩华地产的关系,《员工手册》送达通知书上申请人签名系复印件,庭后被申请人亦未向本委提供原件,被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组织学习《员工手册》相关情况,故本委对该辩论意见亦不予采纳。申请人主张佣金涉及房屋总额为8132107元,故被申请人还应给付申请人佣金9583.23元(8132107元×0.16%×90%-2127元)。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被申请人南京浩策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晓霞一次性支付房屋销售佣金9583.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冯  泽

 

                              二O二O年七月七

 

书 记 员:毛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