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杨,女,汉族,身份证:32082219761225XXXX住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
委托代理人孙健,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鹏程西路。
法定代表人付堃,总经理。
案由:工资、经济补偿争议
申请人孙杨诉被申请人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孙杨及委托代理人孙健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9年9月应聘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会计工作至今。因被申请人开发的申城名贵苑房屋基本清盘,从2019年10月至今没有给付申请人工资。请求: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申请人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的工资60192元;3、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1163.5元。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09年9月应聘到被申请人处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0年5月19日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申请仲裁至庭审时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上班。被申请人欠发申请人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的工资60192元。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至2020年6月。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劳动合同、支票存根、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工资表、工资流水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 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发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因申请人至庭审时还在被申请人处上班,故对申请人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请求,本委不作处理。
因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处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孙杨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的工资60192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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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员:曹梦春
二O二0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