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建军,男,汉族,32062319650912XXXX,住江苏省如东县马塘镇。
被申请人连云港双蝶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堆沟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顺,董事长。
案由:工资争议
申请人孙建军诉被申请人连云港双蝶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孙建军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处员工,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未发放。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欠发工资17577元。
本委查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处员工。被申请人欠发申请人工资尾款17577元。
上述事实由申请人的陈述及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欠条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欠条上有被申请人盖章确认,本委予以认可,且被申请人经通知未到庭,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发工资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连云港双蝶染料化工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孙建军工资1757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刘红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芷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