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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7240143092872/2020-00050 信息分类: 其他,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事工作,监察,其他,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7-21
文号: 灌劳人仲案字〔2020〕第206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申请人陆祥春,男,汉族,32083019760205XXXX,住江苏省盱眙县王店乡。委托代理人阮永生、胡亚宁,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云港源泰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海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倩,连云港源泰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案由…

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206号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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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陆祥春,汉族,32083019760205XXXX,住江苏省盱眙县王店乡

委托代理人阮永生、胡亚宁,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源泰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邱海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倩,连云港源泰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案由:二倍工资、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陆祥春诉被申请人连云港源泰皮业有限公司二倍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陆祥春及委托代理人阮永生、胡亚宁,被申请委托代理人杨倩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8年2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20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处老总突然打电话要求申请人不要来上班了。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2008年至2018年期间的社会保险,也未签订劳动合同。请求:1、被申请人给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94028元。2、被申请人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2504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诉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2、被申请人没有违法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申请人多次违反被申请人处规章制度,擅自改变工程师的下单用料配比,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多次不服从被申请人生产管理调配,被申请人决定不再聘用申请人,并提前一个月以通告形式及电话对申请人进行了告知。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08年2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097元。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2月19日止。2020年1月18日被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请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庭审中,从申请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20年1月7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邱海伦向申请人跨行转入28000元,申请人陈述其月工资是6300元,此款是2019年的工资差额,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辩称“这笔钱是申请人一再表示家庭困难,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个人友情补贴申请人,也是作为申请人下一年能够在被申请人处继续工作提供劳动服务的一种激励的补贴”。双方的陈述均不能举证证明,故对此款本委决定不予理涉,对申请人陈述月工资6300元的说法也不予认可。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在庭审中也认可2018年也签订劳动合同,故对申请人要求给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19日到期,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8日电话通知申请人不用再来上班。被申请人辩称是因申请人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改变工程师的下单用料配比,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且多次不服从公司生产管理调配为由,不再聘用申请人。庭审中,从被申请人提供的技术工程师下发的配料单以及工程师证言,未能看出申请人擅自改变工程师的下单用料配比,给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故本委认定被申请人是劳动合同期满,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连云港源泰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陆祥春经济补偿金49164元。(4097元×12月)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刘红艳

 

二十二

 

书  记  员:朱芷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