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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207240143092872/2020-00052 信息分类: 其他,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事工作,监察,决定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06-05
文号: 灌劳人仲案字〔2020〕第8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申请人孙敏杰,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70418XXXX,住灌南县百禄镇百禄村。被申请人江苏智地百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中道55号。法定代表人徐亚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双,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

灌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84号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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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孙敏杰,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70418XXXX,住灌南县百禄镇百禄村。

被申请人江苏智地百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中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徐亚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大双,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

    申请人孙敏杰诉被申请人江苏智地百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独任仲裁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孙敏杰、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大双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实习期间为两个月,月薪为2000元,转正后月工资底薪为2500元,扣除保险费用300元,另加实绩提成。201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突然发文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对解除通知中认定申请人“擅自离岗及串岗一个月内8次”及消极怠工的理由不服。被申请人在2019年11月及12月少发申请人工资2865元。故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11月少发工资及12月整月工资合计2865元;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销售实绩佣金11300元;3、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给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已经按照1830元工资标准按月足额发放申请人工资;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或者按揭客户完成银行放贷,开发商将房屋销售代理费用支付给被申请人后,业务员的佣金方能结算,对于员工离职前客户未全款到账的,离职人员无佣金,被申请人已经根据公司的佣金管理办法,发放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应发放的销售佣金;因申请人严重违反被申请人处规章制度,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员工手册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2月2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在劳动报酬方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保密、加班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当月完成的指标量,比照被申请人制定的绩效分配办法,确定申请人的绩效数额,申请人每周工作六天,基本工资确定为1830元。

2019年5月1日,被申请人处出台《2019年度置业顾问佣金管理办法》,申请人在该办法上签名。办法第一条规定置业顾问销售住宅基础佣金标准为1.5‰,全款到账发放80%,年终发放10%,交房发放10%。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离职人员(含所有岗位)佣金发放标准:离职人员佣金结算70%,负责办理后续服务的业务员佣金结算10%,其中特别说明在员工离职日期前,客户全款到账且开发商回款的,次月25日结算;在员工离职日期前,客户全款到账但开发商未回款的,在开发商回款后的次月25日结算;在员工离职日期前,客户未全款到账的,离职人员无佣金。2019年5月30日,申请人调岗至清水湾担任置业顾问,月工资为2500元。201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发放申请人11月工资1427.56元。

在职期间,申请人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30(冬季为1:30至5:00)。2019年12月,申请人未参加每日下班后被申请人召开的工作总结会议11次。据此,2019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人事发[2019]007号文),上述“因下列原因:1、未通知主管及未经主管允许,擅自离岗及串岗1个月内8次;2、上班消极怠工,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或拒绝履行工作任务10次。你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根据本公司《员工手册》第81条的规定,给予你大过失处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本公司《员工手册》第45条中第6小条的规定,本公司决定从2019年12月31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庭审中,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下班后未参加工作总结会议为“擅自离岗及串岗”,被申请人未能就申请人“上班消极怠工,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或拒绝履行工作任务10次”提供相关证据。

庭审中,被申请人提供了《员工手册》第82条相关内容,其对严重过失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做了相关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2、未通知主管及未经主管允许,擅自离岗或串岗1个月内4次(含)以上;3、上班消极怠工,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或拒绝履行工作或生产任务3次以上的)……。被申请人并提供了有申请人签名的《签署已阅读<员工手册>确认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认可每月工资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为2100元,在仲裁申请后,被申请人发放了申请人12月份的工资1476元。申请人变更销售佣金请求为未予发放的在职期间销售的四套房屋佣金合计3000元,被申请人认可该四套房屋销售佣金未予发放,辩称虽其中户主为余欢欢(成交价652120元)已还贷,但余欢欢借了开发商首付8万元,目前还剩3万元未还,其未能全款到账;户主为余祥春(成交价645216元)、汪礼根(成交价645216元)房屋银行放款时间为2020年1月;户主陈秀花(成交价633895元)房屋银行放款时间为2020年4月,均不符合佣金发放条件

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申请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员工岗位调动申请单、清水湾商品房订购单,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清水湾会议记录、佣金管理办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被申请人仅发放申请人2019年11月、12月工资2903.56元(1427.56元+1476元),申请人认可每月工资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为2100元,故被申请人还应给付申请人工资1296.44元(2100元+2100元-2903.56元)。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被申请人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召开每日工作总结会议,既非生产经营必需,亦未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但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下班后未参加工作总结会议为由认定其为擅自离岗及串岗,且未能就申请人“上班消极怠工,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或拒绝履行工作任务10次”提供相关证据,故本委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对申请人要求给付经济补偿金2500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申请人在职期间销售的四套房屋未能发放佣金,其中户主为余欢欢的房屋银行已经放款,被申请人辩称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有欠款导致未能全款到账,导致佣金未能发放,本委认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债务关系与本案无关,故对该意见,本委不予采纳;被申请人辩称剩余三套房屋银行放款日期均为申请人离职后,根据公司《2019年度置业顾问佣金管理办法》规定离职员工不应发放佣金,但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非申请人主动离职,故对该意见,本委亦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处房屋销售佣金标准为1.5‰,故申请人主张四套房屋佣金3000元,本委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被申请人江苏智地百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孙敏杰一次性支付11月及12月欠发工资1296.44元、经济补偿金2500元、房屋销售佣金3000元,合计6796.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冯  泽

 

                              二O二O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毛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