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灌南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制度》《灌南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灌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灌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的,由县长决定。
第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有:
(一)讨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重要规划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投资、重要奖惩等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县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会务准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各分管副主任负责对本条线议题的收集、整理,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汇总。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对收集到的议题进行初审,并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和文件规范督促议题所属条线科室及主办单位完善相关材料。
第七条 会议议题应由所属条线,事先就涉及的内容、法律政策依据、社会承受程度、可操作性等组织开展调研论证,指导、督促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会前协调、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工作。涉及法规、政策方面的议题,应先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阅。根据调研和材料准备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将收集到的议题报办公室主任审阅。
第八条 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会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县政府议案、决定、规范性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应当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和制订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有关镇、园区、部门意见情况;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组织群众听证、征求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的表格或会议记录;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九条 每月20日前县政府办公室将收集到的议题汇总,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送县长阅批,由县长决定议题和会议召开时间。县长或者受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可以根据情况直接指定或者安排议题。
第十条 根据县长确定的常务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将议题及相关内容提前报各副县长征求意见,根据副县长的意见组织修改完善议题内容,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外出期间,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镇、园区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听会。
第十二条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由主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十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初稿,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司法局法制负责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呈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并在规定范围内发放。
第十四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可以向新闻媒体开放,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县长审定。
第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注意保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会议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灌南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灌政办发〔2014〕107号)同时废止。
灌南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效能和会议质量,结合《灌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各镇、园区、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本着务实、精简、高效的原则,协调问题,推进工作,研究的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有:
(一)研究贯彻省、市重要专项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制定上级重要专项工作落实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
(三)研究向上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一般工作事项;
(四)听取县政府领导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五)研究县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落实情况;
(六)研究涉及多个镇、园区和部门,牵头部门已协调但分歧仍较大,需要县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
(七)研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专项工作;
(八)讨论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九)研究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十)研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方案;
(十一)研究以县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二)研究全县供地指标安排有关问题;
(十三)研究县政府审批的土地出让及土地价格确认事项;
(十四)研究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方案设计以及批后管理等有关问题;
(十五)讨论和解决不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县政府集体讨论和决定的工作事项;
(十六)讨论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以下事项不提交县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镇、园区、部门能独立解决的事项;
(二)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三)有关文件已经明确规定参照执行即可的;
(四)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的。
第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审定。
第七条 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第八条 经县长审定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于会前分送县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
第九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牵头组织,县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县长办公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及时通知领导和相关单位参加会议。
(二)材料准备。县长办公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即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洁。
(三)会议记录。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做好会议记录,同时,采取录音记录方式。会议原始记录要定期移交秘书科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四)会议汇报。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会议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县政府指定的人员汇报。汇报人发言一般不采取通读相关材料的方式,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五)会议决定。各议题汇报结束后,参加会议讨论人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参加讨论人员不得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一次性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
(六)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结束后应及时编印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应科室负责起草,由参加会议的相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者主任审核后,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
(七)会议报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可以报道。
第十条 提交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县政府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牵头,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县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参加县长办公会议人员,应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由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其表态视为其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县政府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灌南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制度》(灌政办发〔2014〕109号)同时废止。
灌南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保证县政府党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灌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县级领导,安排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
第三条 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央权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县委的指示、决定,高效务实开展工作;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三)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四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县政府下列重大问题: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和部署落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指示、决定、决议及上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二)需要以县政府党组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以及以县政府党组名义上报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县政府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四)根据县委的决定,研究政府部门的干部任免、奖惩,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重大人事管理;
(五)需要县政府党组讨论研究的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六)县政府党建工作计划、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七)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听取县监委工作汇报,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
(八)其他应当由县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直接提出或党组各成员建议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各组成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并送达。
第六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按应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议。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涉及会议议题的单位由主要负责人列席,因故不能列席的,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批准后可由相关副职代替列席。
第七条 会议在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进行表决。对议题涉及事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如遇重大分歧,除特殊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做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八条 对干部的任免和奖惩以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九条 凡以县政府党组名义上报县委的请示、报告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条 如需发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党组书记签发,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和反馈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党组成员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组会议的决定,党组成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县委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由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集中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