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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60/2020-00028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8-14
文号: 灌政办发〔2020〕52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灌南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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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灌南县自然资源 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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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灌南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4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 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苏政办发201987 号)和《连云港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连政办发202029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以及省委、省政府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高质发展、后发先至等相关要求,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

坚持平稳推进。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最终实现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级市级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我县辖区内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办法》和《方案》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县辖区内除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荒地、湿地、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清晰界定我县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部、省、市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县辖区内江苏省人民政府、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由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配合、支持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县级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我县登记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由县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我县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1. 开展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对我县辖区内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公园(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 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局会 同县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自然资源部、省厅、市局开展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市自然资源局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2. 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自然资源局对我县辖区内除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水流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根据水流资源的空间特征,探索建立基于三维水体的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和水流自然资源三维展示。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 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对我县辖区内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在自然保护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登记的湿地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4. 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参照部、省、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对我县辖区内除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由县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和二三维一体化展示。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矿产资源,与自然保护地代表或代理行使主体一致的,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通过分层标注的方式在登记簿上记载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范围、类型、储量等内容。

5. 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自然资源局对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以海域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由县政府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海籍调查、海域专项调查结果,依据海岸线和县行政管辖界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和三维展示,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海域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三)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建设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建立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做好本级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到2023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一)2020

1. 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开展我县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部、省、市要求,制定本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以县政府名义印发。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制定本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方案,启动本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2021年至2022

1. 配合完成20212022年度我县辖区内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2.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3. 随着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步完成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库的建设。

(三)2023及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镇政府(管委会)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明确任务要求,保障工作经费,落实责任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完善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自然资源信息中心等部门承担由县登记机构具体负责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工作。

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要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工作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和指导监督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

(二)健全协调机制。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利、民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预划登记单元、划清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充分利用已有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础资料,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应该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三)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 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做好宣传培训。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