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灌南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及时准确掌握优抚对象真实生存状态,提高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数据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印发〈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的通知》(民办发[2014]27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核查工作坚持“统筹安排、属地管理、分村组织、各负其责”的工作原则,按核查内容、核查标准,全面提高信息准确性。
第三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主管全县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核查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灌南县范围内享受抚恤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退役人员;
(六)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七)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
(八)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九)在乡复员军人遗属(遗孀)。
第三章 核查内容
第五条 数据核查工作主要是确认优抚对象实际状态,对已去世人员、服刑人员、不符合发放条件人员及时做减员上报处理。
第六条 核查中对正常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上传每年年度生活照片到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系统中更新完善信息。
第四章 核查方法
第七条 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每年要制定可行的核查工作方案,可以通知优抚对象携带身份证、退伍证、户口簿等证件到指定地点参加集中核查,对优抚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现场录入,现场采集生活照片,对应录入上传到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
第八条 对年纪大、卧床不起、行走困难的优抚对象由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入户核查,通过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备的优抚手持核查设备现场采集证件和生活照片上传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对不能参加集中核查和入户核查的优抚对象可以通过电脑网络、微信、QQ传送优抚对象本人手持身份证和当天报刊的生活照片进行上传优抚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 年度数据核查工作可与其它工作统筹组织进行。核查中结合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系统人员数据信息,对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优抚对象数据进行完善,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情况,派员参加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集中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对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数据核查情况进行一次随机抽查,抽查不少于20%村(居),实际入户不少于10%。
第五章 核查时间和程序
第十三条 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每月月底前要完成一次全村(居)范围内优抚对象核查,对去世人员、服刑人员、不符合发放条件人员填写《灌南县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动态管理统计表》(附件1),月底前签字盖章上报镇退役军人服务站。
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将前一季度全镇去世人员、服刑人员、不符合发放条件人员进行汇总,填写《灌南县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动态管理统计表》(附件1),每个季度首月3日前签字盖章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当季度优抚对象发放台帐中及时停发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人员的抚恤补助金,并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对应的变更处理。
第十四条 镇退役军人服务站要根据发钱台帐每年6月底前完成一次全镇范围内优抚对象的全员核查工作,汇总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填写的《灌南县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年度核查表》(附件2)情况,填写《灌南县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年度核查汇总表》(附件3)和全镇年度核查工作总结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优抚对象的核查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评范围。
第十六条 对在数据核查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优抚对象去世、服刑仍享受抚恤补助金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