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收回惠泽路北侧、新安北路西侧2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地块一:土地证号为灌国用(2009)第01—4013-01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9314平方米(43.971亩),用地四至详见国有土地使用证。
地块二:土地证号为灌国用(2009)第01—4013-02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24180平方米(36.27亩),用地四至详见国有土地使用证。
上述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由县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