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县局各分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局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自然资源法治环境,根据《灌南县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总体要求部署,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着力推进我局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全面提升我局行政执法能力,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更好的服务保障全县改革发展。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公示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具体承办行政执法事项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承办部门”)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根据职责范围在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和服务窗口等公示平台,完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
(二)公示内容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
1、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执法依据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自然资源权力清单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等;
(4)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
(5)自然资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6)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
(7)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救济渠道;
(8)举报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9)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2、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3、事后公开的事项包括:
(1)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决定信息;
(2)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信息;
(3)“双随机”抽查结果;
(4)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公示程序及要求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及时编入信息公开目录,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行政征收征用公示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
(一)记录主体
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作为记录主体,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必要时可采用文字和音像记录相结合的方式。既有音像记录又有文字记录的,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
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鉴定意见、听证笔录、送达回证、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办公系统、行政审批系统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
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三)记录内容
1、行政执法行为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补正等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2、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3、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部门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
4、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应由两名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写明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四)记录要求
1、合法规范记录。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如因相关不可抗因素中止记录的,应当在重新记录时对中断情况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补充说明。
2、严格记录归档。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中形成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3、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探索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提交法制审核,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
(一)审核主体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法规监督科负责,必要时组织法律顾问、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参加。
(二)审核范围
下列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决定;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三)审核内容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2、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3、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8、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审核程序
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集体审议或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
1、提交审核材料。提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2)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文本;
(3)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4)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5)行政执法承办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完整。
2、法制机构审核。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法制审核部门应当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就发现的问题与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及时沟通,必要时可要求承办部门就涉及问题作出解释或补充材料。法制审核机构与承办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由承办机构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3、出具审核意见。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的,应当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可修改的瑕疵的,退回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修改后再提交审核;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重大瑕疵的,应当出具不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
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承办部门的审查职责。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部门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切实抓好“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并把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作为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工作任务。各行政执法承办部门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执行“三项制度”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二)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依托信息技术手段,逐步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按照“不见面审批”工作要求,强力推进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三)提高队伍能力和建设
加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学习培训及业务交流,加强对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证件管理,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法治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全面提升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