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以下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三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详见附件名单)。被撤销的社会组织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任何活动。被撤销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公章、法人章、财务印章自公告之日起予以作废。
因无法与下列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下列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0518-83265055),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灌南县民政局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