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政发〔2020〕66号
关于印发《百禄镇文化活动暂行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村委会,各相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百禄镇文化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百禄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8月28日印发 |
百禄镇文化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为展示近年来全镇社会发展成果,弘扬百禄文化风采,丰富居民文化活动内容、提高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指数,特制定百禄镇文化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一、百禄镇文化站为本镇文化活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指导辖区内各行政村文化活动开展,管理辖区内文化演出团队;各村委会应该协助文化站对辖区内的文化演出团队的管理,指导辖区内演出团队到文化站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的镇内文艺演出团队,可以在服从镇文化站管理和调配下,免费使用镇文化站和文化礼堂等文化平台和设施。
二、各村作为文化活动开展的实施主体,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文化演出活动。
三、各村开展文化演出活动原则上以邀请在镇文化部门备案登记的演出队伍为主。
四、组织开展活动的村负责人,须在演出活动前3日向镇文化部门提交申请表,并将演出时间、地点、主题、节目单等内容进行报备,镇文化站同意后,演出活动方可开展;邀请镇外演出队伍的,要提前7日到镇文化站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表,经镇文化站同意后,演出活动方可开展。申请表由演出申请村填写、申报,其他个人、团体申请的,镇文化站不予受理。
五、经镇文化站审批后的文化演出活动,由镇文化站给予活动组织村300元/场次的演出补贴(每年每村补贴不超过4场次,即每年每村补贴不超过1200元)。在镇四个文化礼堂进行演出的,经所在村委会申请,镇文化站审批后,额外补助每场200元(每年每个文化礼堂补贴不超过4次,即每年每个文化礼堂补贴不超过800元)。
六、镇文化站将随机对各村演出活动现场观众进行满意度调查,对观众满意度高的演出队伍,优先推荐其参加市县镇等组织的文艺演出活动。
七、本暂时管理办法,由镇文化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