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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578/2020-00033 信息分类: 其他,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三口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8-28
文号: 三委发〔2020〕84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党(委、总)支部、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及驻镇各单位:现将《三口镇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口镇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中共三口镇委员会 三口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8日 三口镇党政领…

关于印发《三口镇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 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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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委、总)支部、村(居)委会,镇直各部门及驻镇各单位:

现将《三口镇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口镇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清单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三口镇委员会  三口镇人民政府

      2020828

 

 

三口镇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清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认真落实“党政同责”“四个最严”的政治责任和工作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共同承担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能力建设、产业规划、社会共治、信息共享、宣传教育、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纳入党委和政府的议事日程。“一岗双责”是指党政领导对所在岗位履行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镇党委、镇政府及领导班子成员,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班子成员。

  第四条  镇党委、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人,负责本辖区、行业(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  镇党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镇党委对食品安全负领导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领导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二)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镇党委会或专题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食品安全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点难点问题。

  (三)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镇属单位和村的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实绩重要内容,依法落实食品安全党纪责任追究。

  (四)支持镇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推动各相关单位支持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开展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和活动,强化企业党群组织食品安全监督作用,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推动形成食品安全共管共治格局。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干部队伍建设,优化专业结构,配强监管力量,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镇政府对食品安全负行政责任。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镇党委关于食品安全的决策部署,以及镇人大机关做出的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督意见,制定实施食品安全专项规划,认真谋划一批重大项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的制度规范。

  (二)切实履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定职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部署,每年至少2次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推动解决影响本地食品安全的重点问题。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与各相关部门、村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对各相关部门、村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目标绩效考核。

  (三)加大投入力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按政策规定保障到位。

  (四)切实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作用,制定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分析研判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部署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等突出问题,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充分发挥其综合监管、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考核评价等作用,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五)厘清部门职责,明确事权划分,明晰监管边界,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空白盲区。督促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健全食品安全“从田间到餐桌”全程监管的责任链条。

  (六)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确保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七)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组织协调,推动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对耕地污染源头治理、农兽药残留综合治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与监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规划建设、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地沟油”治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以及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综合整治等涉及跨领域、多部门的重点难点工作,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集体聚餐的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抓好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制订总体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及时跟踪督查,统筹推动落实。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镇党委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将需要党委决策的食品安全工作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食品安全重点工作、重大问题。

  (二)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涉及食品安全职责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每年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12次、食品安全工作检查不少于1次,深入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区域,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四)督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一岗双责”规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每年带队检查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

  (四)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一岗双责”规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协助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受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领导工作,统筹安排部署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每年检查食品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每季度主持召开次食品安全工作例会,听取1次食品安全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

  (四)组织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五)积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受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班子成员做好分管行政村、行业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党委、政府其他班子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对分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定期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分管领域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二)督促指导分管领域、联系点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食品安全检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的整改。

  (三)分管领域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组织或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督促联系点驻村干部、食品安全协管员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行政监管、打击刑事犯罪及相关工作职责,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及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食品安全基础,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检查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承担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中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还要对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一岗双责”制度,明确本部门食品安全具体职责,并报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村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镇党委、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具体要求。

  (二)加强对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研究部署1次食品安全工作。

  (三)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宣传教育工作范畴,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食品安全工作。

  (四)支持村民委员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五)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成立食品安全工作站,负责本村食品安全工作宣传、教育。

  (二)明确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日常安全检查,落实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现场指导等工作职责,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档案资料。

  (四)发现本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开展劝导和制止,并向镇政府报告。

  (五)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负责人对本村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本村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村民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专干履行综合管理责任。其他干部对负责领域工作负食品安全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章  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实行食品安全专项督查机制。成立镇食品安全工作专项督查领导小组,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直接对镇党委、政府负责。领导小组按照“发现问题、找准症结、拿出对策”的工作思路,针对食品安全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专项督查。主要职责:

  (一)督查全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调研影响全镇食品安全发展共性问题,向镇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二)督促落实镇党委、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督查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职责落实情况。

  (三)向镇党委、政府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及时发现并报告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乱作为、缓作为、不作为等情况。

  (四)与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全镇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共同负责食品安全绩效考核工作。

  (五)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实行食品安全工作报告制度。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每半年向镇党委、政府报告1次食品安全工作。镇党委、政府每半年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1次食品安全工作。镇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季度向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书面报告1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村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日常工作涉及食品安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等工作,定期报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实行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镇党委、政府对各村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食品安全考核指标,制定年度考核细则,并对考核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季度考查、年终考核。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照上级下达的食品安全考核指标和制定的管理目标,逐级分解,确保落实到位。要把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业绩突出、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完善教育培训机制。加强领导干部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将食品安全纳入中心组集体学习内容,督促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食品安全工作理念,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第十九条  实行食品安全约谈和问责制度。建立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单位、部门及责任人予以警示通报、约谈。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不力,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调查分析原因,划清领导责任,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