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百禄镇房屋建设的
通 知
各村委会、镇直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镇土地管理及各项建设审报批手续,以达到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杜绝乱建之目的,本着房屋建设向城市集中、向集镇集中、向村落集中的要求。经镇政府研究,现将我镇房屋建设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房屋规划控制标准和范围。1、公路两侧的农房建设,依法从严控制。因特殊情况确需建房的,单户新建房选址按公路等级明确的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两侧水沟外边线间距,按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以上的建房控制范围进行控制。2、河道两岸控制范围,有堤防(护岸)的,从堤防(护岸)顶部轴线向岸边后退20米以上,无堤防(护岸)的,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防洪标准明确规划治导线及河道管护范围。
二、集镇房屋建设除在建工程外,其余一律停止审批,确需建房必须在符合百禄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以小区建设和联户联建的方式报镇政府及县住建局审批后才予以开工建设。
三、镇辖各村的农房建设必须按村庄规划在村落集聚点集中修建,修建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风貌进行建房,村落集聚点以外的土地严禁建房。
四、为防止少批多建、占地不建和违法建筑等现象发生,镇域范围内所有建房农户在施工前须向镇城建部门交纳3000元的保证金,保证金到房屋封顶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五、各村书记作为片区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域的建设活动必须严格监管,对乱修乱建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报政府进行严肃处理。若监管失控,对所辖村书记、主任进行严格问责。
六、本通知从即日起开始执行,望各村大力宣传,严格按照规定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