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发改〔2012〕55号
灌南县发改委关于连云港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建丽景花园项目核准的批复
连云港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报来关于连云港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丽景花园项目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设丽景花园项目。
二、项目编码:2012320724FG0005。
三、建设地点位于扬州北路西侧。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总建筑面积65026平方米,其中住宅59344平方米、商业5682平方米。
五、项目总投资为95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235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4.74%。
六、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必须依法招标。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同意扬州北路西侧地块选址意见函(灌规函〔2012〕106号)、受让人为连云港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编号:GT2010-26,2012年5月26日)、关于对连云港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源杰都房地产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12年7月19日)及灌南县环境保护局2012年8月9日出具的更名证明。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请连云港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房地产 项目 核准 批复
抄送:县统计局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8月24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