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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95/2020-00078 信息分类: 其他, 综合政务,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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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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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发改发〔2020〕53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

警示提示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委各职能科室、各电力企业、系统内各下属单位: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制度》、《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已经县发改委党组研究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7月23日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

警示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部门管理责任,依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连发改办发〔2020〕39 号)、《县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灌南县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灌安办〔2020〕2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对象是委各职能科室、各电力企业、系统内各下属单位。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向警示提示对象发出《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以下简称《警示提示函》,样式见附件):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对县安委办、委安监科及属地安监部门交办事项、工作安排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

(三)未编制安全生产工作台账或台账资料不完整的;

(四)对领导批示指示办理不力、进展较慢、效果较差;

(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事故;

(七)重大安全风险和问题隐患突出,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

(八)事故责任追究或整改措施不落实;

(九)其他需要警示提示的情形。

第四条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程序:

(一)警示提示事项确定。凡列入警示提示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一般应经委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二)警示提示下达程序。警示提示经批准后,由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向警示提示对象下达《警示提示函》。《警示提示函》主要包括:警示提示对象、警示提示原因、整改要求等内容。

(三)警示提示工作办理。《警示提示函》送达后,警示提示对象应呈报科室主要负责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阅批。《警示提示函》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警示提示对象应严格执行。

(四)警示提示办结反馈。警示提示对象须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报告整改落实情况,10 个工作日未整改闭环的,及时续报。警示提示事项办结后,警示提示对象应将办理情况、《警示提示函》负责人阅批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第五条 警示提示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的实施不代替对安全生产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由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函

 

×××××:

根据《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规定,你科室(各电力企业、系统内各下属单位)××××××××××,现予以警示提示。请针对存在的问题,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报告整改落实情况,10 个工作日未整改闭环的,及时续报。

联系人:                    电话: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连发改办发〔2020〕39 号)、《县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灌南县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灌安办〔2020〕2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及时督促各职能科室、各电力企业、系统内各下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三条 委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对象各是各职能科室、各电力企业、系统内各下属单位。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向督办对象发出《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督办通知单》,样式见附件):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县安委会年度重点工作的态度不坚决、进展较慢、效果较差;

(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

(三)委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

(四)对国家和省、市、县在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落实较差的;

(五)对警示提示、约谈后未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的;

(六)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监管执法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

(七)其他应纳入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五条 委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程序。督办经批准后,由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向督办对象下达《督办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督办对象、督办原因、整改要求等内容。

(一)督办事项报批。凡列入督办的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一般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提出建议,报请委主要领导审定。

(二)督办工作办理。《督办通知单》送达后,督办对象应呈报主要负责人阅批,指定人员负责办理,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报告整改落实情况,10 个工作日未整改闭环的,及时续报。《督办通知单》中列明办理具体程序和措施的,督办对象应严格执行。

(三)督办情况反馈。督办事项整改完成后,督办对象应按规定将办理情况、《督办通知单》负责人阅批件、有关工作佐证资料复印件等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办结时间以督办对象提交办理情况报告的发文时间为准。

第六条 督办情况检查。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将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主要检查因督办指令执行不力,未在限期时限内办结的;在办理过程中或在办理情况报告中弄虚作假的;因办理不力致使重要工作事项推进延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及整改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全生产督办通知单

 

×××××:

根据《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规定,你科室(各电力企业、系统内各下属单位)××××××××××,现予以督办。请针对存在问题,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报告整改落实情况,10 个工作日未整改闭环的,及时续报。

联系人:                    电话: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委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依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连发改办发〔2020〕39 号)、《县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灌南县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灌安办〔2020〕2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报告对象

委各职能科室、各电力企业、系统内各下属单位。

第三条 述职报告内容

(一)职能科室、各电力企业、系统内各下属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及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职责完成情况。

(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三)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情况。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情况;对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及其他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域、单位或部位、环节的预防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五)委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要求落实的情况等。

第四条 述职报告方式

(一)述职报告方式包括书面述职和现场述职两种。各职能科室、各电力企业、系统内各下属单位围绕第三条内容要求,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报送本年度述职报告至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二)县发改委视情召开年度述职工作会议,由各职能科室、各电力企业、系统内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进行现场述职。若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提议,经委主要领导或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有关专题述职会议。

(三)年度述职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委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科人员,委各职能科室、各电力企业、系统内各下属单位相关人员。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科室需认真梳理自己查摆、现场审议反馈、领导点评指出的问题,并抓好整改落实。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由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委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行业监管职能,依据《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连发改办发〔2020〕39 号)、《县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灌南县安全生产警示提示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灌安办〔2020〕2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履职报告对象

委各职能科室、各电力企业、系统内各下属单位

第三条 履职报告内容

(一)职能科室、各电力企业、系统内各下属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及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职责完成情况。

(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上一年度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三)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情况。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情况;对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及其他易发生重大事故的区域、单位或部位、环节的预防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四)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下一步打算。主要包括本科室、各电力企业、系统内各下属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总结,对薄弱环节和问题不足的查找梳理情况,对下一阶段工作目标和措施的制定情况等内容。

(五)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

(六)委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要求落实的情况等。

第四条 履职报告报送要求

能源科、安全仓储和科技科、各电力企业、系统内各下属单位在每年 4 月 10 日、7 月 10 日、10 月 10 日和 12 月 30 日前分别报送履职报告书;委其他科室每年12月30日前分别报送履职报告书。履职报告书报送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第五条 本制度由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灌南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