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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615/2020-00155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10-19
文号: 百政发〔2020〕 80 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百禄镇举报及奖励制度》的通 知 各村委会,各相关单位:现将《百禄镇举报及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9日百禄镇党政办公室 …

关于印发《百禄镇举报及奖励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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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政发〔2020〕 80  号

 

 

关于印发《百禄镇举报及奖励制度》的

通   知

 

各村委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百禄镇举报及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灌南县百禄镇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9日

百禄镇党政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印发

 

百禄镇举报及奖励制度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及市容卫生、建设规划、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群众的合法权益;凡举报涉及镇域内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奖励。

一、奖励条件与标准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综合行政执法局掌握;

(四)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二、受奖举报人认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一般限于实名举报,对其他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百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协助行为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根据其作用大小,给予适当奖励;若其帮助超出第一举报人作用的,应作为第一举报人,原第一举报人视为其他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或者虽未联名但举报同一案件且作用相当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各举报人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五)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司法机关未给予奖励的,经举报人申请,综合行政执法局可以按照本制度给予奖励。

三、奖励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制度奖励规定范围:

(一)百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以匿名方式举报最终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违法生产、经营、施工的被自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奖励标准

(一)举报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的违法事实清楚,直接掌握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与查处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举报部分违法事实,提供部分直接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三级: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但提供违法线索,间接协助调查,对执法部门查办案件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二)根据举报等级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定的案件性质、危害后果以及处罚金额,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奖励200元; 

2.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给予奖励150元; 

3.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奖励100元; 

4.不属于第一举报人的,但其举报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协助行为对查清案件有直接或者重要辅助作用,给予举报人50元奖励。

(三)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