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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578/2020-0004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三口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9-30
文号: 三政发〔2020〕43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各村(社)委员会,镇直各部门及驻镇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近期作出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省市县相关部署要求,经研究,特制定《灌南县三口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关于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做好 插排插建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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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镇直各部门及驻镇各单位: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对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本轮机构改革相关规定,贯彻国家政策要求,并做好我镇苏北农房改善工作,现就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做好插排插建工作通知如下。

、明确职责要求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各村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落实好“县主导、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保持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连续性,实现村民户有所居、土地集约利用、妥善化解矛盾、严防违法行为,为农村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一)落实政府属地责任。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镇村负有属地责任,工作中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落实镇域范围内宅基地管理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要细化落实好实施细则、充实力量、健全机构,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要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接得住、管得好;要监督指导好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使用宅基地。

(二)压实村组工作责任。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在村级审查环节,确保宅基地仅限于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使用,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确保程序合规。村级要落实动态巡查管控和报告制度,各村应设立村民建房协管员,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宅基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

(三)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定期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互通共享政策数据信息, 联合开展审批监管,共同组织改革试点与盘活利用,协同处置信访矛盾与法律纠纷。

四)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有序做好衔接工作,制定具体方案,明确主体、内容、程序、手续、时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做好有关政策移交和数据共享工作。对历史形成的农村宅基地有关问题,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协同妥善处置;情况复杂的,根据问题产生根源、事项类别、发生时限,采取联合办理等方式稳妥解决。

、严格执行法律政策

(一)严守政策底线。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依法保护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 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农村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二)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严格执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村民建房做到统一面积标准,维护公平公正的农村建房秩序。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农村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合理利用空间“插排插建”。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对可调出的土地执行统一调整、统一规划、统一安排。规划中保留的村庄,原则上宅与宅之间有10米以上间距的可插户,排与排有30米以上间距的可插排,切实保证规划区内的土地得到合理利用。严格执行“拆旧建新”,规划中不保留的零散村庄,要鼓励和引导村民有计划地迁出,逐步向规划区内集中,并及时将迁出的老宅基地复垦整理为耕地。在村庄整理过程中,要保证村民拥有的土地面积不减少,质量差距较大或有附着物的土地,可以通过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农村宅基地。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村,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

、严格规范审批管理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将 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数、高度和面积等情况 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 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 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 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 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通过培育一批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宅基地审核、批准、监管队伍,为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党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法律、宣传等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意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安、房屋建设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现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提升宅基地管理工作水平。按照宅基地审批流程规范实施,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

四、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 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村住宅。支持返乡 人员利用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城镇居民、 工商资本等租赁村民住宅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 的规定,农村住宅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 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 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 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产生的土地 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 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转让宅基地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 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各村及镇相关部门要对利用方式、经营产业、租赁期限、流转对象等进行规范,确保盘活利用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取得、权属清晰、不留后遗症,对已经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的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抓紧研究政策措施,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等条件下,完善相关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灌南县三口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