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县审计局关于印发《灌南县审计局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灌南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审计 审理△ 办法 通知
局内分送:局领导,存(3)。
灌南县审计局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印发
灌南县审计局审计项目
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切实履行审理职责,规范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各科室实施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第三条 局成立审理委员会,由全体局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和专职审理人员组成。
第四条 日常工作由审理科负责。各业务科室选派一名业务骨干作为兼职审理人员,按照审理科的安排对部分审计项目进行交叉审理。
第五条 审理工作总体上实行审计组组长审核、部门负责人复核、审理办公室审理和审理委员会审定的四级审理模式。
第六条 审计组在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是否适当;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审计组组长(或主审)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对其审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并对讨论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第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在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前向分管领导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对于重要审计项目,可请审理人员参加,审理人员可以书面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汇报并审议的内容主要有:
(一)审计实施方案的具体执行情况和方案的调整情况;
(二)审计通知书、承诺书等的送达和回执的取得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证据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八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被审计对象、被调查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八)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完成上述审计复核工作后,应当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对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将下列资料提交审理科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调查了解记录、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对象、被调查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审计组代拟的审计结论性文书;
(七)其他相关资料。
审理人员可根据审理工作的需要,要求审计组及所在部门提交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提交审理所需资料时,应将资料进行整理,填写《审计项目审理材料交接清单》。
审理科收到审计项目审理资料后,对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由提交资料人员与审理科相关人员办理资料交接手续;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审计组所在部门补充有关资料,待资料完备后再行审理。
第十一条 审理科按照审计项目类别和职责分工,指定专职和兼职审理人员开展审理。原则上,审理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审理科的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二)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审计组及所在部门的沟通,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充分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初步意见,由审理科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必要时,可要求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审理科根据讨论结果,制作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书包括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应的修改、完善意见。
审理意见书形成后,审理机构及时将审理意见书和审理资料返还审计组及所在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组及所在部门应当对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进行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改或完善,确实无法完善的,应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
第十六条 审计组及所在部门应当对审理科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不予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及时提交审理科。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经审理后,由审理科提交审理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二)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四)被审计对象、被调查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组长的审核意见、部门负责人的复核意见和审理办公室的审理意见是否恰当;
(六)审计组及所在部门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十八条 审定会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审理科提出参加人员名单,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审批。审理科负责人汇报审理意见,审计组组长(或主审)汇报提交审定的其他有关情况,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总结审定情况,形成审定意见。
第十九条 审定意见由审计组负责记录,并按照审定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审计组及所在部门应及时将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审理科。
第二十条 审定委员会认为需要完善现场审计工作的,相关部门需完善现场审计工作,并经审理人员审核后,出具审理意见书;有关部门未能完善现场审计工作或规范相关资料的,将提交局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出具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其部门应当对审理人员提出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
2.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
3.审计项目审理材料交接清单
4.审计项目审定会议记录
5.复核意见书
附件1
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
****年第**号
审计项目名称:******
项目承办部门:***
审理意见:
我科于****年**月**日收到****提交的关于******(审计项目名称)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方案),审计记录,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对象、被调查单位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审计组所在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机关审计结论性文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根据《灌南县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对该项目进行了审理,现提出以下审理意见:
该审计项目**********(主要针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提出意见)。
审理科负责人: 审理人员:
年 月 日
附件2
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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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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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意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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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及所在部门采纳审理意见的具体情况;无法采纳或不采纳审理意见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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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组长(主审): 年 月 日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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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审理材料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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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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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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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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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料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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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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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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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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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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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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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通知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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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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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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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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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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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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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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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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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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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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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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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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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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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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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所在部门书面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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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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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代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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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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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书代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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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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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处理书代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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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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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记录及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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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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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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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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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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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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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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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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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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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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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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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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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审计项目审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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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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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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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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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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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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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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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过程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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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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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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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科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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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所在
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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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复 核 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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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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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所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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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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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材料:
1、审计报告; 2、审计决定书;
3、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4、审计实施方案;
5、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审计证据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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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复核意见:
1、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是 □否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是 □否
3、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是 □否
4、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是 □否
5、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是 □否
6、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是 □否
7、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是 □否
8、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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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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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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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前七项事项的复核意见,通过选择事项后的“是”或“否”体现,选择“否”的必须有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