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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236/2020-00015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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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灌南县工信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根据省信用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苏信用发(2020)5号)和市信用办《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连信用办〔2020)19号…

关于印发《灌南县工信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 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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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灌南县工信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

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各室:

根据省信用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制的通知》(苏信用发(20205号)和市信用办《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连信用办〔202019号)要求,结合连云港市工信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实施办法我局工作实际,制定《灌南县工信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1123

灌南县工信局政务服务信用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依据《连云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第三条信用承诺的对象为政务服务的行政相对人。主要是指本 区域内向工信局申请政务服务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组织。

第四条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行政许可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完善计量保证体系、标准化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原材料、生产过程、产品出厂和储运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六)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自愿按照法律法规和信用管理的要求,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第五条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在受理政务服务申请时,应主动向行政相对人提供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文件,指导行政相对人填写《信用承诺书》。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应据实填写《信用承诺书》。行政相对人为企时,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填写《信用承诺书》。

第七条《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负责政务服务的科室存档,一份交行政相对人留存。

第八条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局各业务科室在办理政务服务程中,对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承诺将被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将作为确定政策扶持对象的依据,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将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各业务科室应及时将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承诺书》复印件及相关的失信情况报局政策法规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若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局政策法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信局《信用承诺书》样本


信用承诺书

 

灌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单位(人)申请办理                                                    (事项)。为共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现做出如下承诺:

、保证所填报的信息及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手续。

、获得审批手续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规范操作、规范管理,诚实守信,不造假、不失信,不超越审批范围进行活动。

、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审批文件、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审批文件、行政许可证件。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争当诚信市民,争创诚信企业(组织)。

本《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主体名称(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