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14308946/2020-00201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0-10-30
文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灌南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工作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基层,做到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强化县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力度,扩大镇级审批权限,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

《灌南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字体:[ ]

灌南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工作目标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救助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基层,做到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强化县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力度,扩大镇级审批权限,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增强救助精准度,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服务,进一步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工作职责

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后,县民政局履行主体监管责任,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工作的常态化监管和业务指导。镇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审批责任主体。村(居)委会受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协助镇开展日常服务工作。结合我县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实际,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村(居)委会职责。负责协助镇人民政府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财产收入核算、公开公示、民主评议、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落实主动发现机制,发现困难群众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积极提供代办和帮办服务,对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

(二)镇人民政府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经办人员、机构、经费等保障工作;成立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小组,完善工作机制;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切实履行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公开公示、低保证和特困人员供养证发放、动态管理等职责;规范组织低保民主评议,评议过程全程录像,视频资料及时报县局备案;做好社会救助有关数据统计及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录入、日常维护工作按时将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发放台帐上报县局、及时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受理来电来访咨询和举报检举的查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档案及其他资料的管理;按照县民政局要求完成社会救助相关业务。

(三)县民政局职责。拟定全县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编制社会救助资金年度预算;指导镇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业务培训、动态管理等工作;定期对镇审核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救助对象不精准、审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要求镇限期整改、及时纠正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情节严重的,移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做好社会救助相关的政策咨询、信访件的转办和督办工作;按照省、市民政部门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完成社会救助相关事务

工作流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申请。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

2.受理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核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100%,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同时,委托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开展信息核对。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

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或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4.审批。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综合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审核公示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拟予批准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且向申请人发放《灌南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对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上报民政局备案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相关证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受理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4.审批。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结果提出具体的审批意见,对批准享受的对象上报民政局备案。对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结论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救助

1.申请。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扶、抚)养、收入情况、财产状况、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并提供相关证明,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

2.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审核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调查完成后,对救助金额较大的,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备案上报。

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救助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视情重新公示。

4.审批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结果提出具体的审批意见,对批准享受的对象,由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打卡发放到申请救助对象银行帐户,并将救助对象名单上报民政局备案。

5.先行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以及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急难型救助对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可根据公安、应急管理、交通等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实施“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紧急情况解除后,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