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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10114/2020-0011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江苏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0-12-28
文号: 连化管发〔2020〕2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已经园区领导集体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印发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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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各部门、各企业:

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已经园区领导集体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1228

连云港化工产业园区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法治灌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省司法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1630号文件精神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通知》(苏司通〔201642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等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建设为目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着眼于推进政府机关工作法化进程,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政府机关工作的保障作用,推进完善法工作和律师服务制度。

二、组织机构

设立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归属园区办公室管理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日常工作与管理,对本单位公职律师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等提出初步意见,园区主要负责人审核决定。

三、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公职律师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现职于化工产业园区,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准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办理园区法律事务的人员。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品行良好,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3.供职于化工园区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

4.具备两年(含两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1.园区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按照园区的要求,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2.园区的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法律事务;

3.代理园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4.服务园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园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接受公职律师管理部门统一调配;

5.接受指派办理公职律师应承担的法律事务。

四、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享有出席法庭审判、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3.在执业活动中,有代理参加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的权利;

4.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5.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6.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二)公职律师的义务

1.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入律师协会,履行会员的义务,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参加律师年度考核;

2.不得以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公职律师的身份办理园区以外的诉讼案件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4.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律师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守党和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5.妥善保管执业证,不得出售、出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五、公职律师的管理与监督

(一)公职律师组织关系、人事关系由园区管理,园区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公职律师工作证,须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由园区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统一报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批;

(三)园区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公职律师管理的相关制度,监督公职律师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公职律师监管职责;

(四)公职律师应当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组织的年度考核,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专职从事法律工作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公职律师必须积极参加律协组织的培训、交流和职业纪律教育等活动。

六、经费保障

公职律师是按照有关要求,为本单位涉法律事务提供无偿服务,公职律师业务经费(开展律师工作经费、律师协会会费、业务培训费等)由单位考核列支。

七、申报程序

调查摸底。园区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在编人员(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分布情况;统计需申报公职律师的人员,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公职律师申报名单。

办理申报手续。凡确定为设立公职律师单位的,由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在编人员(工作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办理公职律师工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