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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404/2020-00148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0-09-04
文号: 灌建发〔2020〕99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灌建发〔2020〕9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交付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水平,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交付使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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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建发〔202099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及交付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水平,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交付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廉租房建设项目,均需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制度。

二、建设单位是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第一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四、为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和分户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时节能专项验收和分户验收工作已经完成,并达到合格标准,监理单位出具质量评估报告时须对绿色建筑和分户验收质量情况提出明确意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住建部门应采取查验资料的方式进行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一次性将不合格内容书面告知开发企业,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核实。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后,方可交付使用,方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首次交付五日前,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交房手续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县住建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应达到下列条件:

1.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2.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县住建部门备案;开发企业已按有关规定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3.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

5.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有完整的竣工资料,经验收合格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

6.雨、污水排放必须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并符合相关标准;

7.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供配电设施符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 /J11-2005),经验收合格,并正式供电;

8.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

9.电话、宽带等通信配套设施符合专业设计要求,线路敷设到户,完成项目内的管线与主干网的连接;

10.有线电视配套设施符合专业设计要求,有线电视线路敷设到户,完成项目内的管线与有线电视主干网的连接;

11.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12.交付使用的部分做到清洁、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13.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14.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屋买受人应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及时进行网上备案。

十一、开展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评价管理机制。强化工作联动,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日常监管信息及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开发建设单位存在严重侵害公众利益行为,引发投诉或者上访、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拒不改正消除影响的,信用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零分。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93

 

 

灌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9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