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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83/2012-0002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2-08-10
文号: 灌财发〔2012〕120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对县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3号议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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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穆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教师住房难,买房压力过大,住房公积金得不到保障”的议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县房改有关政策规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为12%,应由机关事业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已在年初预算中安排,职工个人负担部分在每月统发工资时由财政统一扣除,并与单位负担部分一起缴存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按如下流程办理:
1、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提取时限为契税完税凭证或发票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异地购房需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时限从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      
  2、职工购买二手房提取凭经鉴证的《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提取时限从《房屋所有权证》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        
3、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凭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其中翻建的还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时限从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 3个月内办理;
如能提供以上材料,在农村买房也同样可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3个月),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本人及所在单位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2000元以上;
3、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在其合同签订或产权证取得之日起1年内;
5、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如能提供以上材料,在农村买房也同样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灌南县财政局   王义贵     联系电话:83289027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