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解决当前招标投标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江苏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120号),以及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的规模和范围
凡属本县内(含镇)使用各级各类政府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各类贷款、融资资金、政府参股企业资金及县政府授权的其他公益性投资等项目,均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项目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进行招投标。
(一)单项各类工程招标规模
招标控制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县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咨询服务单位的确定
咨询服务单位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跟踪审计等单位。
工程项目估算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咨询服务单位的选择,应进入县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咨询服务费2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
凡符合上述范围和规模的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均应当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各类招标交易活动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进场招标。未按规定进场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夯实招标人责任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招标人须提前谋划项目招标,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均须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招投标工作,积极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共同规范招投标行为。招标人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及责任。
四、优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达到大型及以上或者技术复杂的,可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达到大型及以上且技术复杂的,可以采用有限资格数量制资格预审。
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大型或技术复杂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招标人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五、加强工程总承包(EPC)发包管理
凡符合本意见范围或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如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应由招标人报县政府批准。工程总承包发包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担保制度,鼓励建设单位购买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工程担保和保险的费用可以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工程总包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如发生失信行为,其相关信息应记入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
六、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行为
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取必须在省综合专家库进行。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做好对评标专家的动态考核工作,实行“一标一评”,发现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七、强化合同管理
严禁随意变更项目内容,超预算达10%以上且未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的项目,财政一律不追加资金。工程项目变更追加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工程签证内容要真实,经项目建设单位初审、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实施,并保留相关影像、书面资料,以备审查。监理、施工单位未履行职责搞虚假签证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投标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EPC)合同应当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况外,合同价款一般不予调整;期中支付、结算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可调部份进行费用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份不再审核。
八、加强投标人信用管理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
(1)近两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近两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
(3)近两年在县内工程施工中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
招标人将前款第四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违约单位名单及其违约行为。
九、规范监督行为,形成有效合力
招标投标监管、住建、交通、水利、财政、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履行好各自监管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行为记录。涉嫌违纪或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
本意见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