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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83/2012-00027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布机构: 灌南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2-08-10
文号: 灌财发〔2012〕126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关于对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6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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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政协九届一次会议
第65号提案的答复
 
刘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申请幼儿园补贴、民办中小学寄宿生、贫困生补贴的建议》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从2011年秋学期开始执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政策,资助对象为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我县去年和今年已拨付了资金,对这部分困难儿童实行资助,其中包括经县教育局审批的佳艺、东方、新星等合格民办幼儿园,对于未经县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幼儿园不能执行该项政策。
    二、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暂行)》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为全日制公办学校寄宿生,不包括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不享受该补助。从2012年春学期起,该政策调整为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享受对象为在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和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学生,对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在今年7月份,我县已兑付了补助资金;对于民办学校,因政策刚开始,且规定为非盈利性民办学校,我们将认真研究政策,到其他市县调研,参照周边市县的做法,在秋学期执行。
三、民办学校的其他补助民办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我们一直在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文件精神,每年按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按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只有在政府购买教育或委托民办学校提供义务教育时,才按学生生数给民办学校补助办公经费,而我县从来没有购买或委托民办学校提供义务教育,所以也不应给予民办学校补助公用经费。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灌南县财政局   王义贵   联系电话:83289027
 
                             一二年八月九日
 
 抄送:县政府办,县政协办。
灌南县财政局                     2012年8月9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