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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084/2021-00239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工业、交通,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1-03-23
文号: 灌交〔2021〕18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连交〔2021〕51号)精神,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灌南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灌南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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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连交〔202151号)精神,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灌南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灌南县交通运输局              

20213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灌南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灌南县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与奖励。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开展有奖举报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县交通运输局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实施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尚未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规定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除前款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罚款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每次奖励3000元;重大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的,每次奖励5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以上奖励金额为税前数额;

(四)举报奖励资金接受市交通运输局监督。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举报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其他必须由举报人提供的信息;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匿名举报除外)、联系方式等,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举报对象或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

(四)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限期内重复举报的;

(五)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正在受理的;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工作日时间内受理举报(夏季,830-12:0015:00-18:00;其他季节,830-12:00,14:30-18:00)。举报电话:0518-83221022;举报电子邮箱:26911302@qq.com;信函举报地址: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灌南县人民西路118号),邮编:222500。举报人也可向交通运输系统各行业监管单位举报。

第十条  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指定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查,下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受理、交办、办理和答复,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接收部门延期理由。核查结束后,举报接收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和奖励意见。

(一)交通运输系统各行业监管单位负责核查、处理职责监管范围的举报事项,以及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举报事项;

(二)交通运输系统各行业监管单位对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于10个工作日内,填报《灌南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核查表》(见附件),附相关核查资料后,加盖本单位公章报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灌南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核查表》进行形式审核,报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研究批准,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按相关议事规则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

(四)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交通运输系统各行业监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范围,要立即采取措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消除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报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统一扎口发放。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提供姓名、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相关信息,由县交通运输局报市交通运输局办理转账支付,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天。

第十三条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的告知方式。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等信息,便于核实身份。

第十四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就同一举报事项,分别向多个部门举报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等情况,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予以查处:

(一)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将其工作中获得的违法行为信息,授意他人举报,谋取不当利益的;

(二)擅自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灌南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