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21〕27号
新安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更好地为镇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现依据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55号),《关于修订〈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2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17〕82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等有关文件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有关要求,制定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2021年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标准达到人均 88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19号)要求,各单位要按标准严格落实支出责任,确保项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同时,保持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主体等相对独立和稳定,新增部分有5元用于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村级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在绩效评价后及时拨付补助经费,严禁无故克扣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先预拨、后结算”同时设立项目工作经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督导、考核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业务指导等工作,及时将先下发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村,为项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障,遵循“费随事走”原则,以基层医疗为主体,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鼓舞规范程度。改善居民感受。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费用,人员补助、劳务费用、药品及材料费、印刷费、办公用品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交通及车辆运行费、租赁费、设施设备维修费、其他公用经费、其他经常性支出包括(医疗耗材成本、能力建设支出和其他工作经费支出),能力建设支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参与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培训工作发生的差旅费,购置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的低值设备,如办公设备,血压和血糖监测设备)专项用于购买镇、村卫生机构从事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保健指导等十二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及省要求,设立公共卫生资金总额40%作为村级资金池,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根据《方案》要求对镇内部、村卫生室进行考核,核算工作量及补助资金到人,做到“费随事走”,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偿。
二、资金拨付流程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和考核结算制。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其他承担服务的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不得简单的按照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经常性支出。各单位要细化乡村两级项目责任分工,将40%工作任务交给村级承担,按照项目40%的比例设立“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池”。实行封闭管理,全部用于村卫生室考核后的相关人员服务补助。
2、项目实施周期中,县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总额按一定比例预拨到县卫健委账户,县卫健委再按各乡镇公共卫生考核结果与评价指标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到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账户,城区公共卫生中心再将县预拨经费及时预拨到辖区内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年度考核结算。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部分,主要用于全科医生(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和传染病疫情防控。
3、年终或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县财政局根据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结果,结算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卫健委账户,卫健委再按各乡镇公共卫生考核结果与评价指标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绩效资金于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次月拨付至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报账制。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采取报账制管理。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提高资金到位及时率。
2、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计制度,每月记录、汇总服务对象、数量、质量、日期、提供人等详细工作情况明细表和工作量月报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报县卫健委基层办审核,卫健委基层办汇集各镇各项目实施单位(含自身)的工作量,上报县卫健委财务股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归档。
3、县卫健委、财政部门按照《灌南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法、程序和指标体系》、《灌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等,对各镇每年最少进行两次考核评估;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医院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具体见《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
4、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自身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数量和质量合理、合规使用资金,并接受县财政局、卫健委的监管;城区中心收到上级拨款后,按照城区中心各科室和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口、服务内容、数量和标准,以及绩效考核结果将资金拨付至上述人员和单位。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灌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成本补偿测算参考标准,按规定将项目资金用于相关人员的支出以及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必要的耗材等公用经费的支出。
四、资金的监督与公示
1、城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组配合县卫健委与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不提供有关服务的,不给予资金补助;对服务质量不到位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不得将项目资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和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2、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实施情况、考核结果和项目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定期进行公示,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各相关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一经发现,将扣回项目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对不按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流失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安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4日
新安镇党政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