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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09383/2021-00010 信息分类: 其他,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1-04-12
文号: 灌财规〔2020〕1号 关 键 字:
内容概述: 县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提升预算编制科…

灌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灌南县县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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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各预算部门(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提升预算编制科学化水平,现将《灌南县县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财政局

                                20201012

 

 

 

灌南县县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强化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目标是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也是预算编制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是指财政或预算部门(单位)以财政资金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批复、应用等为主要内容开展的一系列财政性资金管理活动。

第四条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编制、报送、审核、完善、批复、应用等活动过程。

第五条 预算绩效目标按照对象不同分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两类,管理范围覆盖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六条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第七条 部门整体预算是指预算部门为履行职责而管理使用的所有预算。项目预算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需要发生的支出,包括其他运转类项目预算和特定目标类项目预算,编制口径与年度县级预算编制口径一致。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按其职责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建立多层次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机制。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建设绩效目标管理信息系统并与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平台相融合,研究建立共性参考指标库;

(二)传达预算绩效管理重要文件精神,牵头各预算部门召开重点预算绩效目标评审会,督促预算部门按照评审会提出意见调整完善目标。

(三)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其他职责。

第十条 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部门内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机制,明确项目实施方(含个人)和内部职能承载科室目标填报的直接责任人,规范建立本部门个性指标库,动态管理绩效指标库;

(二)组织部门整体支出及所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调整、汇总报送、分解批复、信息公开等工作,督促项目实施方(含个人)和内部职能承载科室对各自填报的个性目标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三)组织指导下级预算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含个人)开展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部门整体支出及所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

(五)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含个人)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担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编制、调整、报送等工作,对绩效目标和指标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二)实施承担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

(三)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绩效目标编制与报送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编报要求。预算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预算编制具体要求,组织编报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无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财政待分配项目,绩效目标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编报。预算执行中需要分解的项目,应由具体的实施单位负责编制细化的绩效目标,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应对突发性事件的项目,可先安排预算,事后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补编、审核规范绩效目标,并在预算安排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编制内容。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应包括:立项必要性,实施可行性,项目实施内容,预算申报资金,年度目标;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应包括:单位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预算申报资金,年度目标,中长期规划等。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设立原则: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资金支出对象、范围、具体用途、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尽量通过制定绩效指标和指标值予以细化量化。

(三)合理可行。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通过努力预期可达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任务数相对应,与预算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制订要求。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制订的绩效指标应与绩效目标对应相关、凸显重点、简洁适用。

第十六条 指标值确定依据。制订的绩效指标应当依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历史标准和经验标准等确定指标值。指标值通常用数学符号(=,>,≥, <,≤)加绝对值或相对值量化表示。不能量化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审核与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部门是预算绩效目标编制、审核的主体,对绩效目标的真实性、规范性等实质性内容负责,对目标值的可衡量性、可实现性负责,对目标所依据资料的真实性、充分性、完整性、规范性、重要性等负责。

第十八条 预算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财政投入方向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对各自所属的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和项目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预算部门审核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

(一)立项必要性。项目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划、党委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属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范畴,是否符合财政投入方向和重点。
   
(二)实施可行性。项目实施的基本能力与条件是否具备,项目实施计划是否合理,对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的应对措施是否齐备。

(三)目标规范性。项目基本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是否设定了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指标值;绩效目标是否与本部门职能、发展规划等密切相关,设置是否全面且规范;是否按项目实施内容和资金用途细化量化指标,是否按立项必要性设置了核心绩效指标。

(四)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和指标值是否经过论证和合理测算,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数据是否可以获取。

(五)资金匹配性。项目预算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支持对象、范围、实施内容、资金分配方式及标准等是否明确且可行,投入是否经济,预算资金与绩效目标是否匹配。
   
第二十条 预算部门审核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的部门整体预算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
  
(一)目标规范性。部门基本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是否设定了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及指标值;绩效目标是否与本部门职能、发展规划等密切相关,设置是否全面且规范;是否按部门职能和年度重点工作细化量化指标,是否突出了部门履职核心绩效内容。
   
(二)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和指标值是否经过论证和合理测算,是否符合行业正常水平或事业发展规律,数据是否可以获取。

(三)资金匹配性。部门整体预算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投入是否经济,与绩效目标是否匹配,能否保证部门正常履职需要;部门内部各项资金有无重合,是否与相关核心业务指标匹配;各项资金在支持对象、范围和用途等方面与其他部门有无重合。
   
第二十一条 县级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流程:
  
 1.部门审核。预算部门对编报的绩效目标逐级实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财政部门形式审核。
   
2.财政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形式审核,包括绩效目标表中各栏数据是否填报完整,项目名称、主管部门、项目类型、项目级次、资金使用时间段、资金量等是否填写规范,提出并反馈审核意见。
   
3.目标完善。预算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反馈的审核意见,再次复审绩效目标及所依据的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审核绩效目标时,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需要,可采取组织专家、中介机构及社会相关人士参加评审的方法,实施第三方评审,提高审核的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及公信度。

第二十三条 审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第五章  预算绩效目标批复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应将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一并批复。预算部门在向下级预算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含个人)下达财政性资金时,应将预算绩效目标分解一并批复下达。

第二十五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重新申报、审核、批复。

第二十六条 批复的绩效目标是预算执行、项目实施、部门履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部门考核等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预算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将绩效目标信息及时公开(涉密信息除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绩效目标管理中发现财政和财务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同时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灌南县县级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2.灌南县县级项目预算绩效目标审核表

3.灌南县县级部门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申报表

4.灌南县县级部门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审核表